勞動法規定辭工多久發工資

  辭職後企業仍需支付員工工資,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員工辭工的工資發放問題,歡迎大家前來檢視閱讀。

  勞動法辭工多久發工資

  勞動者依法辭職的當天,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的同時應當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否則用人單位就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50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辭工工資發放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必須在員工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及社保轉移手續。未辦理的,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員工辭職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

  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

  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