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勞動法規定產假多少天

  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是勞動法中的重點組成部分,是每個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2017年勞動法規定產假天數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

  江西關於產假的規定: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其中屬於幹部、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農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雙方1 年的集體義務工。 女方年滿23週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女子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為晚育。

  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法定產假。所以江西省的婦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個月左右產假。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 。

  2017年勞動法產假各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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