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分居的具體方法有哪些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具體方法有很多。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證明夫妻分居的具體方法的法律相關知識。

  證明夫妻分居需要的證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能夠算夫妻分居的方法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證明夫妻分居需要注意問題

  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對於夫妻怎麼才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1、法律對分居時間的規定——滿2年

  根據《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分居逾兩年的,可以判決離婚。

  2、滿2年後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和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經常遇到有人諮詢說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別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別居方式有協議別居和法院判決別居兩種方式,別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但是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簷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自動離婚

  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受到法律承認嗎?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以後,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那為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