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離職能否拿年終獎

  目前,年終獎是很多企業用於獎勵和犒勞職工的方式,但勞動法對此沒有詳細的規定,那離職還有年終獎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規定離職是否有年終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可以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麼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並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於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放、怎麼發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年終獎被拖欠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按時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作為工資的“年終獎”被拖欠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維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該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維權要及時。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如果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年終獎”發生勞動爭議得不到解決,最遲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否則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離職年終獎的發放案例

  張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妝品銷售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張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未支付張某2015年度年終獎7000元。公司稱確實制定了關於年終獎如何發放的規章制度,且該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張某2016年1月30日離職,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發放年終獎,故張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不享受年終獎。張某不認可公司的主張,稱不知道公司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即使有相關規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該規章制度向張某公示的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認可存在年終獎制度,其雖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離職員工不發放當期年終獎,但未提供向張某告知過該規章制度的相關證據,且張某工作已滿一年,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應支付其年終獎,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張某年終獎7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當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勞動者有權知曉年終獎如何發放。本案中,用人單位在未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據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決定不支付勞動者年終獎,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者,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的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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