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資有沒有包括加班費獎金

  加班費是工資的一部分,那工傷的工資是不是包括了加班費的?獎金也是包括的吧?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獎金

  工傷賠償中的工傷職工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和獎金,因為所在省市規定和賠償專案區別。

  一、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加班費和獎金。

  二、一次性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地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本人工資計算;在一些省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也按本人工資計算。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職工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工傷工資規定是怎麼發

  一、工傷假期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假如何領取工資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至於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