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動產登記條例

  《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式、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那麼你對不動產登記條例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11月12日簽署第65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式、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

  2015年3月26日,為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過程

  進展緩慢

  中國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不動產登記“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讓統一登記面臨部門利益和職權再分配等難題,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難題,致使統一登記進展緩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滯。

  2013年11月,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

  2014年以來,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進展較快。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明確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5月,經中央編辦批覆,國土部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8月,不動產登記局“三定方案”印發。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編辦已批覆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的支撐工作。與此同時,不少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並已展開相關工作。

  會議審議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確定適時釋出大城市城鎮調查失業率資料,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會議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推進簡政放權,整合部門職能職責、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視窗對外,方便企業和群眾的有效舉措。會議討論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強調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影響。會議決定,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再推進相關法律修改工作。

  徵求意見

  2014年8月15日,中國政府法治資訊網公佈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由國土資源部起草,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此稿。自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針對不動產登記員和登記代理制度、不動產登記型別、不動產登記機構及證書統一、不動產登記與公證、資訊共享與保護等多方面問題,踴躍反饋意見。

  正式出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2月22日正式公佈。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主要涉及明確不動產登記型別等5處修改。5處修改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增加了對不動產登記型別的規定、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等。

  不動產登記條例問答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答: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於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並授權行政法規對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制定出臺條例,通過立法規範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式、界定查詢許可權,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

  問:制定條例把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條例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統一規範,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定、簿冊管理、基本程式、資訊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嚴格管理,重點規範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權穩定,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四是簡明扼要,主要圍繞實現“四統一”作出原則規定,對一些操作性規定,在今後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技術規程中予以細化。

  問:條例如何落實關於統一登記機構的要求?

  答:為將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是規定不動產登記原則上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登記。三是規定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登記機構分別辦理、協商辦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問:條例對不動產登記簿作出哪些規定?

  答: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利的載體,登記內容、登記形式、介質保管等與權利人密切相關,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二是規範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要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登記機構要明確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三是細化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儲存登記簿;紙質登記簿要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電子登記簿要配備專門的儲存設施,採取資訊網路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問:在登記程式方面如何體現方便群眾原則?

  答: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穩定申請人預期,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檢視、辦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三是簡化申請程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後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完成登記後依法核發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四是減輕申請負擔,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以實現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

  答:關於登記資訊共享,條例主要規定:一是建立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登記資訊要納入該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享。二是加強登記部門與管理部門的資訊共享,要求登記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審批資訊、交易資訊等實時互通共享。三是加強其他部門之間的資訊共享,要求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享。

  關於登記資料查詢,條例主要規定:一是查詢主體,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二是查詢資料的使用,規定查詢登記資料的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資料。

  問: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督促登記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一是登記錯誤責任,規定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不當履職責任,規定登記人員有虛假登記,損毀、偽造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安全保密責任,規定登記機構、資訊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登記資訊保密,涉及國家祕密的要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違反規定洩露登記資料、資訊,或者利用登記資料、資訊進行不正當活動,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對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偽造、變造、買賣、使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違法洩露、非法利用查詢的登記資料、資訊等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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