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績效

  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合理確定,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改善企業過度剝削勞動者勞動力的現象。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績效的內容

  加班費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加班費的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對於績效工資是否應當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因為各個單位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不同,一般而言,績效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收入的組成部分的,應當作為計算基數;反之,則不應作為計算基數。

  對此,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可作參照: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人社綜發〔2016〕29號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確定標準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

  一、加班工資基數確定方式有哪些

  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於各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