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關加班工資爭議的案件越來越多,雙方往往圍繞著加班工資支付、加班時間計算、加班工資爭議時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等相關舉證責任等產生激烈爭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確實是很多職工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很多人拿到工資條,往往產生一個疑問:自己的加班費有沒有算錯?產生這一疑問的主要原因是職工不懂法律規定。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推算出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如下: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對於勞動者在雙休日加班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獲得三倍工資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加班費是另行支付的,並不包括用人單位正常需要支付的報酬。因此,如果將其稱為二倍、三倍,實際上有時會產生歧解,以為只要支付原工資外再發一份或二份工資即可,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所以加班費就是加班費,它是正常工資以外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其次,關於公式當中“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津貼”、“補貼”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這些專案中的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第三,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四,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1、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方法

  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按加班工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按加班工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舉列說明,某職工月工資3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一天,其加班工資為:3000***元***÷21.75***天***×300%×1***天***=413.79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休息日”期間加班一天,其加班工資為:3000***元***÷21.75***天***×200%×1***天***=27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