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代理記賬的注意事項

  代理記賬指的是指個人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小企業為服務物件所進行的包含代辦納稅、報賬、記賬以及算賬等業務。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1、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託單位簽訂正式的委託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少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往往無法分清責任。因此在選擇代賬公司的時候,企業就要更加謹慎。

  2、個別“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准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迴避責任,損害委託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3、財務軟體需要到財政局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采用財政部批准的財務軟體來替代手工記賬。

  4、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夠規範。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託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發現遺失或毀損時無法查詢。

  5、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上門指導,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諮詢業務。

  會計代理記賬推行的措施

  1.繼續宣傳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和作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正處於推廣宣傳階段,我們應當借其宣傳的東風,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代理記賬新局面。

  2.採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於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絡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為代理記賬創造必要的條件。

  3.儘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為,代理記賬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託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託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託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稽核,而非實質上的稽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記賬的範圍。那麼,由於委託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託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於受託人的過失所造成,那麼,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託人造成的損失。

  專業人員為企業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資訊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代理記賬公司提供的稅務諮詢稅務籌劃等業務使企業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代理記賬公司的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會計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於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代理記賬寫作代理記帳,或代理記賬與代理記帳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