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晚婚的原因有什麼

  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為什麼晚婚,以下就是小編給你做的整理,希望對你有用。

  晚婚的原因

  1.沒有本事,要錢財沒錢財要人才沒人才。是不容易找到老婆的。就是找到,也是歪瓜裂棗。這種男人佔晚婚的百分之八十。也是社會主義的大難題。

  2.品行差,賭博喝酒打麻將,不正混。經不起打聽,脾氣又壞。不容易找到媳婦。這樣的男人最終是可以找到老婆的。老天是公平的,有什麼樣子的男人就有什麼樣子的女人。有的女人也是拿自己當做骰子。要他人隨意丟的***廣東語***。

  3.家庭一般,口才差,見了女孩就跟晒太陽一樣。這樣的男人屬於內秀型的。女孩不喜歡的。因為女孩那怕自己內秀也不喜歡這樣的。因為這樣的男人叫做涼水,解渴卻沒有紅酒的味道,不浪漫。這樣的男人不足以在男多女少的社會廝殺。回家找老母介紹一個,保險。

  4.有錢,有文化,因為事業沒有結婚的,這樣的很少,這叫做鑽石王老五。

  5.條件綜合一般,就不知道自己長的像不像周潤發,就東挑西撿。女朋友一點不如意就翻臉。最後自己拿熱臉貼冷屁股找媳婦。這樣的男人我見多了,最後有了媳婦還是不知道愛惜,生活不幸福。

  6.搞基的,這樣的人屬於墳地的十惡不赦。敗絕的風水。對於搞基的變態分子我表示支援。這樣可以留下女的給正常人做媳婦。

  7.有錢,也有點本事,想有媳婦,就是不捨得錢找老婆,這種在農村叫做鱉貨。這樣的男人最後可以找到老婆,只是綜合檔次不高。這樣的人四十也可以找到。有的女人就圖他手裡的錢。戀愛吃六元麻辣燙也願意。

  8.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五百萬字也說不完。

  晚婚的規定

  一、晚婚的年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只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人們通常會覺得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晚婚的概念很簡單,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二、晚婚法律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拓展:婚假天數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週歲,女方年滿23週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條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