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_行政處罰的種類***2***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範;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依照處罰的下限或者略高於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如,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從輕處罰2000元,減輕處罰1000元。根據規定,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有:一是已滿14週歲不滿l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是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三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是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關於從重處罰問題,《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有的特別法律、法規,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2***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3***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區分行政處罰與治安處罰的方法

  一、處罰的主體不同。

  治安處罰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主體除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財政、工商、海關、外匯、港務等行政主體。

  二、適用依據不同。

  治安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除了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律;處罰種類不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四種。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7種。

  三、追究時效不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6個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2年。

  四、當場處罰決定情形不同。

  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五、當場收繳***的範圍不同。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當場收繳: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當場收繳:被處五十元以下***,被處罰人對***無異議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六、處罰決定的送達不同。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七、聽證範圍的規定不同。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兩千元以上***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八、執行措施不同。

  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海關、稅務外,其他的行政機關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

  1、“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體現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根據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處罰法***註釋本***》對該條的解釋,所謂“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法律行為的特徵。所謂“同一理由”,則是指同一法律依據。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應該把握兩個要點:一是,同一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不應再根據同一法律依據再受處罰;二是,不同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給予同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如我局日常執法中常遇到的侵佔小區內綠地行為,既可以按照《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進行查處,也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能以一個法規作為處罰依據,而不能依據兩個法規對該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行政處罰。

  2、“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從法理上講,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另外,法還具有預測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佈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誠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是多數法律通行的規則,但現實生活中,卻還存在著相反的做法。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群體正為其未知的義務而承擔著不明的責任。南京某電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該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間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在當時特殊的非典時期,作出很大貢獻。然而藥監部門2005年5月卻對該期間生產的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以不符合註冊產品標準為由給予行政處罰。可事實上,該產品執行的標準是公司於2001年9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所取得的企業標準,而且法律允許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處罰所適用的規定註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5月出臺生效,換句話說,藥監局以該公司當時並不存在的註冊產品標準不符合要求為由進行處罰,用2002年的新法約束2001年的行為。顯然,該處罰是錯誤的引用法律,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3、法定期間最後一日的特殊規定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行為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實施的相應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間,行為主體則喪失了進行某種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某種行為的權利,即使進行了該行為,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執法活動中,涉及到當事人履行權利或義務期間的情況很多,如事先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時間、聽證告知書中的要求聽證的時間、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進行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當事人上述法定期間最後一日是週末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時常存在,而《行政處罰法》對該種情況下應以哪一天為最後一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期間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的規定,對期間最後一日時法定節假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最後一日是週末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期間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只對最後一日是週日作出了規定。由於《民法通則》施行時間為1987年1月1日,當時每週只休息一日,即週日,因此只對週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隨著我國休息日製度的改革,每週已經開始休息兩天,因此,最後一日是週六時也應當適合上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後一日是週六時,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應當以下一個週一為最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