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的購房定金如何退回

  不少購房者在交了購房定金之後由於某些原因卻突然不想買房了,而交了的購房定金還能退回嗎?下面是小編帶來關於已交的購房定金退回的內容,希望能讓大家有所收穫!

  已交的購房定金退回方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購房人***,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二手房房主或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在無不可抵抗力***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只有在售房人***二手房房主或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才可以收回定金***如,簽約面積與實際面積誤差超過3%、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無產權證等***。否則,就得交定金兩倍的違約金。

    另外,在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如果賣方違約,買方若想得到雙倍定金返還,必須在合同未結束前。

    例如,張三買了一套房子,全款400萬,張三跟售?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級?0%的定金,張三交了40萬塊錢,誰知道,售房人家裡人後來不同意賣房了,找到張三商量說房子不賣了,經過張三同意,退回了張三的40萬定金。後來,張三得知,賣方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再找售房人要時,被拒絕了,因此,張三把售房人告上法院,卻被判了敗訴。

    法院稱,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關係,一切以是否實際支付定金為準。售房人違約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張三原本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張三收回全部定金,不管雙方是否補充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終止,雙方的定金合同一律隨即終止,張三再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則無法律依據。

    另外,有一種情況下可以要回定金,即在他人不知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繳納的定金。

    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購房定金與購房訂金的差別

  “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卻不一樣。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

  ①從定金罰則來說,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②從定金證約來看,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③從定金給付來看,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即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購房交易等經濟活動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訂金”雖然也具有預付款性質,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處;但“訂金”不起任何擔保作用,若賣房方違約,買房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款項,而只能得原額;若購房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訂金”就只能作為對賣方保留本戶型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還買方。所以“訂金”有時也被稱為房屋認購金、房屋誠意金。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後果、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最後期限、房價的約定、房屋預留的期限、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的詳細規定。特別是購買期房時,一定要注意房屋認購書所約定的內容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分清“定金”同“訂金”各自承擔的含義和後果,以避免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購房定金與預付購房款的區別

  購房定金是購房者向售房單位或個人交納的表示願意並確定購買指定住房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購房定金不是購買住房的買賣合同,而是在訂立住房買賣合同的同時,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以後,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購房款。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則無權再要回定金;接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這樣,當事人為避免定金的制裁,從經濟利益上考慮,也能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合同,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

  購買住房的預付款是購買住房的當事人在沒有人住所要購買的住房前預先支付給售房單位或個人的占房價一定比例的資金。預付款也是根據住房的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的。預付款與定金的根本區別是定金有擔保作用,預付款沒有擔保作用。住房買賣的雙方在不履行買賣合同時,交納預付款的一方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可以如數退還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