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範文模板

  競業禁止協議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資訊的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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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

  甲方:

  乙方:

  除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的條款之外,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有關保密和競業禁止的若干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保密義務

  1.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內以及解除/終止日後的競業禁止期內,均不得為其個人利益使用或者向其他個人或單位披露任何保密資訊,並且應當始終盡全力防止保密資訊被披露。

  1.2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以及終止日***定義見下文***後的一年內,任何由員工獨自或者與他人一起創作或者開發的創意、作品、發明、創造、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商業祕密和專有資訊的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以及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只要這些智慧財產權與員工在公司的職責或公司指派給其的任務有關,或者是利用公司的資金、資料、技術祕密和技術條件創作或開發而成,則該等智慧財產權均歸公司所有。另外,本條的規定對員工的繼承人和受讓人有約束力。“終止日”是指本合同因期滿未續約而終止之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終止或解除之日。

  1.3 保密內容,但不限於

  1.3.1甲方的交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客戶基本資訊、客戶調查報告、客戶貸款資訊、成交或商談的保費價格;

  1.3.2甲方的經營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股份構成和投資情況、公司近遠期發展戰略、經營方針、重要決議、投資方案、投資決策意向、市場分析、廣告策略、與公司經濟利益關係重大的研究開發專案和計劃、經營管理策略;

  1.3.3甲方的管理祕密,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

  1.3.4甲方的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程式、資料庫、研究設計開發記錄、業務操作流程、操作手冊、擔保費率計算說明、技術方案、技術資料、技術文件、科研成果、相關函電等。

  1.4 保密範圍

  1.4.1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祕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和操作的;

  1.4.2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發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

  1.4.3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祕密;

  1.4.4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祕密。

  1.5 乙方同意保持所有甲方所瞭解到或可能瞭解到的第三方的保密資訊或技術祕密處於最嚴格的保密狀態,除非為履行乙方為甲方所進行的工作任務且符合甲方與該第三方的協議外,不向任何個人、企業或公司披露或使用這些保密資訊或技術祕密。

  第二條:競業禁止

  2.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工作,不得參與其他組織對甲方的商業競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甲方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乙方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

  2.2 乙方與甲方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無論因何原因***,在解除/終止日後二十四個月內,如果乙方意圖被一家在中國從事租賃業務或向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或從事與甲方業務相競爭的機構聘用,或直接或間接進行與甲方業務相競爭的任何業務,則其須獲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

  2.3 在合同期限內及終止日後的二十四個月內,員工不得建議,或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試圖說服或促使公司或其關聯方、股東、客戶及商業夥伴***例如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銀行***的僱員接受其他個人或單位的僱傭,或離開公司或其關聯方、股東、客戶及商業夥伴。

  2.4 甲方將在競業禁止期限內向員工按月支付下列數額中的較高者作為當月的競業禁止補償金:***i***相當於員工月基本工資[25%]的數額;或***ii***法律要求的競業禁止補償的最低數額,除非甲方在競業禁止期限屆滿之前不再要求員工遵守競業禁止義務。

  第三條:違約責任

  3.1 在合同期限內及終止日後的二十四個月內,若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甲方可要求其賠償,賠償金額相當於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RMB 元。若違約責任發生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可單方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予提前通知。

  3.2 乙方承認對本合同的任何違反均可能會給在甲方造成無法挽回且不能通過金錢賠償予以彌補的損失。因此,如乙方違反或威脅違反本合同,甲方除其它救濟之外還有權申請禁制令或類似強制措施,且乙方在此放棄任何關於甲方存在其它救濟方式的抗辯或任何其他可能阻止甲方申請實際履行或任何其他救濟方式的抗辯。乙方承認除適用法律為乙方的任何限制之外,其還應遵守本合同項下對乙方的任何限制。

  3.3 本協議與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存在直接衝突的,按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條:其他

  4.1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2 甲方擁有對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

  4.3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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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違法保密協議的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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