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級有關法律的黑板報圖片

  一個國家與法律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絡,國家的治理離不開法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有關法律的黑板報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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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1:法律的故事

  【“掏鳥案” 隼與人的法律關係】

  人與鳥,尤其是珍稀的隼之間,有一種法律關係,它容易被忽略。

  僅僅是“掏鳥”?

  河南新鄉市輝縣土樓村位於南太行山腳底,開車不過半個小時,就能到達最近的一個太行山旅遊風景區。村路兩邊都是高聳的楊樹及梧桐,冬天樹上的葉子已經脫光,間隔幾棵樹的枝丫頂端就能見到鳥窩,鳥窩的個頭因光禿禿的樹枝顯得格外的大。當地人都認識這是喜鵲窩。

  閆嘯天和王亞軍正是因為從這樣的喜鵲窩裡掏出了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動物,並在網上銷售,以及閆嘯天購買了一隻同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鳳頭鷹,而遭到刑罰。21歲的鄭州技術職業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被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罰金1萬元;27歲的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與因大學生身份而引起更多關注的閆嘯天相比,王亞軍則很少有人問津。王亞軍是輝縣汽配城的一名工人,家住高莊村,與土樓村相鄰。來到王亞軍家,新修葺的磚房收拾得很乾淨,王亞軍的父親正在使用平板電腦在網上搜尋關於兒子案件的資訊。“這房子現在就我一個人住,本來是留給他今年結婚用的,現在一切都被打亂了。”王亞軍的父親告訴我。

  土樓村裡人常掛在嘴邊的,就是農村孩子以爬樹為樂,以掏鳥捕魚為歡。閆嘯天、王亞軍兩人的家長口中描述自家孩子都是“愛鳥之人”。所謂愛鳥,在他們看來就是從小愛養鴿子。王亞軍家的樓頂有他專門為鴿子做的鐵籠,屋簷下也有兩個用木頭搭制的底座,是用來為鴿子搭窩的。王亞軍的父親告訴我,兒子被警方逮捕之後,由於沒人照顧,他把王亞軍養的三四十隻鴿子以10元一隻的價格都賣了出去。

  閆嘯天與王亞軍因為同愛養鴿子,加上又是鄰村之隔,因此相識。在兩人共同的朋友郭方豪的眼中,王亞軍愛鴿子,而閆嘯天則更偏愛猛禽。“他時常在QQ空間裡上傳馴鷹的視訊,自己也很想試試馴鷹,這就是他的一個愛好。”郭方豪告訴我。鴿子在他們那裡是常見的鳥類,從小他和小夥伴們會在一起捂鴿子,捂來的鴿子會放在閆嘯天家中飼養,郭方豪時不時會去閆家喂鴿子。“長得和隼類似的鳥我也經常見到,但從來不知道這是保護動物,在我們農村,這就是件小事。”對於同伴10年半的刑罰,郭方豪仍感到不可思議。

  2014年夏天,放暑假的閆嘯天在鄭州工地幫父親做工,因天氣炎熱被准假回來休息幾天。“沒想到就出了這事。”閆愛民告訴我。在王亞軍父親看來,兩個孩子的事很簡單:閆嘯天放暑假回來,王亞軍經常從輝縣縣城回村和他一起玩,玩的途中發現了鳥窩就去掏。用王亞軍爸爸的話說,他們掏的是農村遍地都有的“喜鵲窩”,掏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是沒有人預料得到的,更沒有人料到倆人會因此被判10年。

  事實上,村民們和一些媒體先前報道的“掏鳥兒”的說法將這種“鳥兒”的重要性大大地淡化了。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顯示,當場被繳獲的四隻隼形目隼科動物中的兩隻是燕隼,燕隼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在我國,所有的隼形目鳥類都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隼形目鳥類由於處於食物鏈的頂端具有重要的生態意義。

  “掏鳥玩”的描述也將其目的性更加隨意化。法院的審判書上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分兩批共獵捕了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第一批包括12只燕隼,第二批包括2只燕隼和2只隼科動物,還購買來一隻鳳頭鷹,第二批在抓捕現場被繳獲。兩人是在售賣了第一批之後,相隔十幾天再次捕回第二批4只,“掏鳥玩”的說法似乎淡化了其中的目的和動機。

  爭議點

  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根據《刑法》第314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兩人做出了上述判罰。情節的輕微與否則是根據數量來決定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隼形目動物滿10只則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級別,應處10年以上徒刑。

  2014年7月27日,父親見到王亞軍外出帶回4只雛鳥,放在一個紙箱子裡。“當時我在說,這是什麼鳥,還怪好看的。”王亞軍父親回憶,在紙箱內的鳥與眾不同,餵它們小麥和玉米也不吃,王亞軍還專程跑到河裡撈蟲子餵它們。第二天中午,王亞軍接到閆嘯天打來電話,說有人有意買鳥。“我親自幫他把紙箱子放進三輪摩托車裡,他騎著摩托車就上閆嘯天家去了。”直到傍晚,王父才得知兒子被抓進了派出所。用王父的話說:“如果我知道這是犯法,我還會讓他去嗎?”這是王亞軍的父親唯一一次見到案中的主角——4只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隼形目隼科動物。在28日的抓捕過程中,警方還同時繳獲閆嘯天前一天從網上購得的一隻同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鳳頭鷹。

  這是不具爭議的第二次“獵捕”。

  在第一批獵捕的12只鳥中,除一死一逃外,僅有一隻賣給輝縣貟榮傑的被追回,且鑑定為燕隼。雖然閆嘯天和王亞軍在審訊過程中分別確認過12只鳥的數量以及分兩次掏的次數,但案件的辯護律師和申訴律師均認為,警方使用閆嘯天手機中的照片作為證據,其中一張照片拍到了12只鳥,但從照片中無法確認12只鳥就是隼。一審過程中,公訴人以“鑑定結論是出自專業的鑑定機構,應該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而結束了關於這個問題的辯論。在輝縣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兩家人提出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維持原判。剛接過案子的閆嘯天的申訴代理律師付建告訴我,目前家屬對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提起申訴,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警方只是憑藉口供與未證真假的照片來確認,辦案機關未能找到的11只鳥,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付建表示。

  但這似乎給閆家人和王父提供了一根“救命稻草”,他們希望那些未尋獲歸案的鳥能成為給孩子們減刑的理由。而在我試圖弄清楚第一批12只究竟是分幾次“獵捕”到的,卻得不到完整的答案。

  郭方豪見到了閆嘯天、王亞軍兩人其中一次的“掏”鳥經過,2014年7月14或15日,他與閆嘯天、王亞軍相約一同前往村子西邊的黃水河洗澡,路過高莊村一戶同樣姓閆的人家門口,門口高聳的兩棵楊樹上有一個喜鵲窩,兩人商量著掏鳥窩,進屋借了梯子,王亞軍上樹“掏”鳥窩,閆嘯天在底下接。與閆嘯天、王亞軍一樣,郭方豪也喜愛鳥。“當時掏的是喜鵲窩,但一看就知道不是喜鵲,具體是什麼就不能確定了。”那次“掏”出來了4只,三人一同將小鳥放回王亞軍的家中,隨即前往河邊捕魚。而這一過程,警方在辦案中並未找他證實。

  當事人對於所售“鳥兒”品種的“知與不知”是審判過程辯護律師辯論的重點。閆嘯天的一審辯護律師萬耀在法庭上說:“閆嘯天在公安機關傳訊的時候報出的阿穆爾隼,網上查詢阿穆爾隼確實是無危動物。如果閆嘯天知道該鳥是保護動物,也不會在網上大肆炫耀。”實際上在最初的訊問中,閆嘯天認為自己所“捕”和出售的是阿穆爾隼,購買的是鳳頭鷹,按照他的說法,上網查閱後發現阿穆爾隼屬於“無危”,而後開始販賣。第二天的審訊,他又承認與人交流過:“我知道這種動物受國家保護,但不知道後果有多麼嚴重。我在群裡跟別人交流過,只知道是違法的。”

  而根據王亞軍的口供,喜愛養鴿子的他無意間發現了當地有隼。“鴿子和隼是天敵,只要隼一過鴿子的反應就很強烈。”於是他與閆嘯天起了“去找隼窩掏幼鳥”的想法,王亞軍負責爬樹掏隼,閆在樹下接應,兩人分享售賣所得。

  意識淡薄的代價

  在新鄉市紅旗區某酒店門口我第一次見到匆匆趕來的閆嘯天父母,還有閆嘯天的申訴律師付建。“大學生掏鳥被判10年”的新聞成為熱點以來,閆家已接待過不知多少撥媒體。一撥撥到來的媒體也被律師“有序地”安排在了新鄉市的這家酒店住下。閆愛民和愛人駕著自家小車從村裡來到市區,與邀請他們的廣東某電視媒體匯合,準備於當天乘飛機趕赴廣州,參加錄製一檔評論性節目。

  然而,從廣州回來後的閆父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轉變。開始對我的採訪請求有些推脫和遮掩。“本來想通過媒體希望能幫助到兒子,但如果起不到什麼作用的話,我們不想再接受採訪了。”聊天中,閆愛民告訴我,在錄製節目過程中,現場的一些專家將他兒子刻意描述成“獵捕”、“販賣”的慣犯,這點讓他不能接受。

  案件在網路上得到關注以來的20多天內,輿論經歷過起承轉合:一開始某入口網站的調查中,70%的人認為判刑過重;但隨著網路科普貼的傳播,包括“隼及燕隼”的相關知識以及閆嘯天在百度貼吧的言論被曝光後,輿論開始“倒戈”。閆愛民感覺到了這些因素有些“不利於”兒子的案情。當我見到從廣州回來後的閆愛民時,他正在縣城的大街上向路人傳送傳單,找尋閆嘯天某年夏天在河裡游泳時救過的一個孩子,他希望找到這家人,能對兒子的案件有些幫助。閆愛民告訴我,自從閆嘯天出事後,他已經將位於鎮上的裝修店停業,為兒子的事情奔波,偶爾在鄭州接些零活。他也開始接觸以前從來不瞭解的有關保護動物的知識,也開始學習法律知識,為兒子減刑是閆愛民目前努力的方向。“農村法制意識不夠。”閆愛民說道,“但這就像是我們一直在走的路,忽然間挖了一個坑,還沒有警示,你就掉下去了,掉下去就活該嗎?”

  在閆嘯天爺爺奶奶家,兩位年近八十的老人很難接受孫子被判10年半刑罰的事實。“如果我們知道是保護動物,肯定不會讓孩子去掏。”爺爺無奈地說,“什麼是保護動物,政府也沒有登報紙告訴我們,在村裡住了幾十年,從來都不知道有保護動物這種區別。”

  土樓村鄰近山西和河北交界處,村四周綿延著小山丘,屬丘陵地帶,不遠處便是太行山。河南省境內的溼地公園多達25個,其中土樓村所屬的新鄉市,就擁有一個國家級溼地鳥類自然保護區。保護區內大面積的黃河溼地孕育了豐富的生物物種,是南北方動植物類群的過渡及遷徙通道,也是我國冬候鳥的越冬北界,鳥類資源十分豐富。根據調查統計,全區共有各種鳥類16目43科156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鳥類39種,佔鳥類總數的25%。然而對於這一國家級保護區的存在,當地大多數人並不知曉。

  土樓村村支書白志剛給我數著村裡常見的鳥類:喜鵲、麻雀、啄木鳥。“如果不是閆嘯天這件事,我們都不認識這是隼,從來沒有見過。”他告訴我,對於鳥類,他從未想過會是國家級保護動物,政府沒有宣傳過,更不知道新鄉市轄區內就有一個國家級溼地鳥類自然保護區。

  2015年12月3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平臺釋出訊息稱,該院已經收到了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我們將依法認真審查”。案發一年之後,在與當地村民的交談中能感覺到,這些“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仍不過是一些“鳥兒”。他們一方面為這位“大學生”身份的年輕人喊冤,一方面仍不理解,“掏個鳥兒,怎麼能判這麼重”。村民將獵捕猛禽幼仔理解為“掏鳥”,以及媒體報道將其輕描淡寫成“家門口掏了幾隻鳥被判10年”,顯然,事件的嚴重性在一年後的今天仍未在這個地方被完全理解。

  有關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2:法律的格言

  1***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人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羅伯斯庇爾

  2***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沒有發言權的。——西塞羅

  3*** 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制,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格老秀斯

  4*** 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進步。——傑弗遜

  5*** 沒有永恆的法律,適用於這一時期的法律決不適用於另一時期,我們只能力求為每種文明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6*** 法律應該是鐵的,像鐵鎖那樣。――高爾基***蘇***《我的大學》

  7*** 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

  8*** 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援,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9*** 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10*** 倘若要說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設法使人聽得進你所說的話。

  11***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12*** 言論自由是一切權利之母。

  13*** 要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14*** 有此上士,則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15*** 有二種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禮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