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夥協議的法律規定

  合夥開公司口頭約定後,還要專門的律師來擬定協議,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簽訂合夥協議的注意什麼事項的內容,歡迎閱讀。

  簽訂合夥協議的規定

  ***一***合夥合同概述

  從廣義上講,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夥。我國《民法通則》對合夥規定了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合夥,即兩個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組成的合夥;另一種是法人間的合夥,即是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聯營形式。

  1.合夥合同的概念

  所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即合夥合同***,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合同為基礎的。

  所謂合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同。

  2.合夥合同的特徵

  合夥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合夥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

  ***2***合夥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夥合同的目的在於實現合夥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夥合同並非為交易合同。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夥。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於合夥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合夥人經營的共同事業必須為共同的,即該事業關係合夥人全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事業的成敗,對於任一個合夥人都有利害關係。若當事人所經營的事業僅由一人享受共同經濟利益,則不屬於合夥。

  ***3***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夥合同中,各個合夥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夥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係,所以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合夥合同既為雙務合同,法律有關雙務合同的規定自應對合夥合同也適用。合夥合同雖為雙務有償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以共同經營的事業為物件,具有平行性。這與一般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有所不同。

  ***4***合夥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夥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夥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5***合夥具有團體性。合夥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合同而形成的合夥人團體***即合夥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例如,合夥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訂立合同;也可以與他人聯營,共同經營某項事業。同時,合夥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至於合夥事務的執行,則採取多數決定原則。合夥有入夥、退夥、解散等制度。

  ***二***合夥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夥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夥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裡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一***合夥合同概述

  從廣義上講,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夥。我國《民法通則》對合夥規定了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合夥,即兩個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組成的合夥;另一種是法人間的合夥,即是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聯營形式。

  1.合夥合同的概念

  所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即合夥合同***,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合同為基礎的。

  所謂合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同。

  2.合夥合同的特徵

  合夥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合夥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

  ***2***合夥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夥合同的目的在於實現合夥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夥合同並非為交易合同。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夥。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於合夥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合夥人經營的共同事業必須為共同的,即該事業關係合夥人全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事業的成敗,對於任一個合夥人都有利害關係。若當事人所經營的事業僅由一人享受共同經濟利益,則不屬於合夥。

  ***3***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夥合同中,各個合夥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夥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係,所以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合夥合同既為雙務合同,法律有關雙務合同的規定自應對合夥合同也適用。合夥合同雖為雙務有償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以共同經營的事業為物件,具有平行性。這與一般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有所不同。

  ***4***合夥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夥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夥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5***合夥具有團體性。合夥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合同而形成的合夥人團體***即合夥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例如,合夥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訂立合同;也可以與他人聯營,共同經營某項事業。同時,合夥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至於合夥事務的執行,則採取多數決定原則。合夥有入夥、退夥、解散等制度。

  ***二***合夥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夥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夥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裡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中合夥人的責任

  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

  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夥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夥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

  ***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簽訂合夥協議的注意事項

  1、 合夥人資格審查。

  由於全體合夥人即合夥企業要對合夥人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一定要審查好合夥人的資格,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的最重要的方面,合夥人的身份證明一定要備份;

  2、 合夥人的出資一定要明確。

  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要明確,其他合夥人要注意落實,動產要轉移持有人,不動產要辦理變更登記,建立合夥企業帳目。

  3、 合夥企業的賬目要清晰。

  可聘請專業人員按規定建立健全,注意單據入賬的審批制度要經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人有查閱帳目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