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這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情節,此時對肇事者的處罰也是很重的。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