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這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情節,此時對肇事者的處罰也是很重的那麼你知道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