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如大家所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的嚴重情節,如果交通肇事者有該情節,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應當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歡迎閱讀。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1、交通事故逃逸者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採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而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以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的當事人。

  2、對逃逸事故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如何處罰?

  首先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 條、第19條規定認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應根據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刑事。

  3、犯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否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4款規定,對犯有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4、專項行動有哪些措施?

  一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

  二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