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在發生事故後逃逸的,就屬於肇事逃逸。那麼,你知道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吧。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逃逸還有一個壞處,就是本來可以由保險買單的正常事故,因為逃逸保險公司會拒賠啊。而且,保險公司拒賠不完全依據“逃逸”,而是更加苛刻的“離開”。

  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