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權利有哪些

  在訴訟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但被執行人也是有權利的,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被執行人權利義務

  一、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拘留。

  三、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它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限制物件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可以採取一萬元以下的***;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採取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三***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釋出限制高消費令,並在執行公開網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出境;

  ***五***將被執行人的失信記錄通報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工商、公安、房管、稅務、建設、國土、國資委、紀委、組織等相關部門,並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佈失信記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五、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六、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如有其他法院或有關職能機關又要求查封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出示法院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等查封手續。如因被執行人故意隱瞞,造成財產被重複查封、凍結,影響案件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八、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

  九、被執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申訴,或該案按審判監督程式已經提審或再審的,被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況,但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不影響該法律文書的執行,在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之前,不得以此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對抗法院執行。

  十、被執行人應當按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被執行人有幾個人起訴分先後嗎

  一、當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 對於信貸機構而言,隨著經濟下行,大量逾期出現,在處理逾期的過程中,有部分逾期最終走到了強制執行階段,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是很多債權人都關心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該問題的基本處理原則如下:

  ***一***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第二款規定:”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條的適用雖然並沒有註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實踐中,第88條適用的前提條件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例如在2013年出臺的《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2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針對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23個突出問題做出的解答中認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但尚在經營。”

  執行程式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