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訴訟中辯護人擁有的權利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辯護人的權利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辯護權的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

  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裡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