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隨著內蒙古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私家車的普及,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不斷增多,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內蒙古市政府針對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處理辦法。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對事故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處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事故的處理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事故處理機關***負責。在鐵路道口火車與車輛、人、畜發生的事故,由鐵路部門處理,當地事故處理機關協助。 軍隊在籍車輛發生的事故,由軍隊處理。涉及地方車輛、財物、人、畜的,由地方事故處理機關處理。

  第四條 事故處理機關處理事故,要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分清責任,以責論處,作一次性處理。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 現 場

  第五條 發生事故後,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救護傷者***移動時須標明位置***,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機關,聽候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和行人,有義務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傷者,向事故處理機關提供證言,制止、檢舉肇事逃跑者。

  第六條 事故處理機關接到報案後,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秩序。事故處理機關有權暫時扣留與事故有關的車輛、物證和證件。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發生事故時,確係情況緊急,事故處理機關可記錄在案予以放行,待執行任務後再作處理。第七條 事故處理機關要對事故有關的車輛、物證、死者屍體和道路狀況進行檢驗,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檢驗。

  第八條 醫療單位要積極搶救事故受傷者,不得推諉,並有責任向事故處理機關提供所需要的醫療檢查材料和診斷證明。殯葬部門或者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必須接受事故處理機關決定代存的事故死者的屍體。對事故死者的屍體,在事故處理機關檢驗完畢後,確無複查必要時,限期由死者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事故處理機關強制執行。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章 責 任

  第九條 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由事故處理機關根據對事故現場的勘驗和調查的事實確定。

  第十條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事故完全由當事人一方違章造成的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違章行為的無責任,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無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節較重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情節相當的,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都發生違章行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節較重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其他各方負次要責任。對事故中的死者,只認定責任,不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逃跑、破壞或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謊報情況、嫁禍於人等情節的,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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