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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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加強著裝管理,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察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責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檢察服主要用於檢察人員履行職責需要證明其身份時穿著,穿著檢察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場合應穿著佩戴檢察徽標的檢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偵查活動;

  ***三***進行刑罰執法監督活動;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其他需要著裝的公務場合。

  第五條 檢察徽標是檢察官的執法標誌。檢察徽標分為胸徽和領徽。

  ***一***胸徽佩戴的場合為出席法庭,其他場合一般佩戴領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裝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領徽佩戴的服裝為春秋裝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領徽。

  ***三***胸徽、領徽不得同時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

  第六條 胸徽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中部高低與第一扣眼齊,左右居中。

  2、男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壓手巾袋2釐米,胸徽邊距脖頭邊1釐米;女服參照男服的佩戴位置。

  領徽的佩戴位置:領徽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左脖頭裝飾釦眼位置。

  第七條 檢察人員穿著檢察服時,要保持服裝整潔,舉止文明、得體,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察服不得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三***穿著檢察服時應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發、化濃裝;

  ***五***男同志不得留長髮、剃光頭、蓄鬍須;

  ***六***著檢察服時,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七***著檢察服時不得佩帶除檢察徽標以外的徽章;

  ***八***依法履行職責時,一律成套穿著新式檢察服,不得繼續使用舊式檢察服。

  第八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情況時,不得穿著佩戴檢察徽標的檢察服:

  ***一***執行祕密偵查或其它特殊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停職審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九條 檢察人員辭職、調離檢察機關或被辭退、開除公職後不再發給檢察服,並限期收回原配發的檢察徽標等專用標誌。

  第十條 檢察人員要愛護和妥善保管好檢察服、檢察徽標、領帶、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檢察人員。

  第十一條 檢察人員因公造成檢察服損壞、丟失的應予以補發;其它情況造成損壞、丟失的一般不予以補發;如需要補發,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檢察徽標要妥善保管,如發生丟失或損壞,要查明原因,報上級檢察院批准後補發。

  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調離、辭退人員應將檢察徽標交回辦公室。

  第十四條 老式檢察服停止使用後,老式服裝的帽徽、肩章、領花等檢察專用標誌由辦公室統一收回,交上級檢察院集中銷燬。

  第十五條 檢察服著裝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當按上級機關規定及本規定認真做好著裝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機關及本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上級機關對檢察服著裝管理有新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院檢察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