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怎麼規定

  快年底了,按照往年的情況肯定有很多的單位在年底的時候發放年終獎,那年終獎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呢?有沒有規定發放時間?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對年終獎發放時間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按照企業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激勵措施,年終獎的發放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表現,按“自己的標準”發放,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通常由企業自己決定。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年終獎能不能被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於獎金的範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辭職還能不能領取年終獎

  案例:

  臺山市民陳先生是臺山市一物業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已經3年多了。以往每年過完12月,公司都給員工發年終獎。為了減少員工春節前離職,去年12月1日,該公司新頒佈了一份通知,規定把年終獎推遲到2005年3月發放,凡在2005年春節前離辭職的員工,都不可以領取年終獎。到底這種做法有沒有違反《勞動法》?

  分析:

  年終獎作為該物業公司的一項福利,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比較靈活,勞動法規沒有作硬性規定,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也可以不給所有員工發放年終獎。相反,如果物業公司與勞動者有事先約定的話,其就應該按照約定發放,對於那些沒有幹滿一年或一個季度的員工,他們在離職前,可以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按比例領取年終獎、季度獎。如果用人單位藉口員工春節前離職,給其他員工發放了年終獎而不給離職者發放年終獎,這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索取應得的報酬。

  點評:

  根據勞動者與其所服務企業的約定,年終獎是勞動者辛苦工作一年的合法所得,勞動者有權有理獲得年終獎,任何藉故、變相不給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地向企業爭取自己的合法所得,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企業、單位加強對員工的管理是需要的,但無論任何規定、任何措施都不得違反《勞動法》,否則,就有可能被勞動者告上法庭,這可是勞動者與企業都不願意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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