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發放老是推遲違不違法

  在現實生活中,是有很多的企業單位都有發放年終獎的規定的,那年終獎的發放是什麼呢?老是推遲怎麼辦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的發放推遲是否違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的發放推遲是否違法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於獎金的範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單位遲發年終獎怎麼辦

  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並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於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並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中對年終獎的定性為工資,也就是要是單位有拖欠年終獎的行為,那麼此時也是按照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進行處理的。而此時,職工可以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來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年終獎一般發放的時間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遊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專案。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快年底了,一定有不少人關心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據會計網小編所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按照企業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激勵措施,年終獎的發放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表現,按“自己的標準”發放,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通常由企業自己決定。因此,對年終獎什麼時候發,上海承義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糾紛律師王冰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時,如果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日期發,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老闆良心情了。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麼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於“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檔案,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那麼假如打算離職了,今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拿的到呢?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發多少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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