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員工合不合格誰說了算

  雖然在試用期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內合不合格誰說了算,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試用期內合不合格誰說了算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試用期內員工合格的界定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並且要在勞動合同書里約定試用期。是先簽訂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而不應是先試用再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常情況下,只要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便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工資應以兩個“不低於”為標準,一是不低於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所約定工資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餘試用期即可。

  試用期內要籤合同的理由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

  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2、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3、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也會產生矛盾,發生勞動爭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