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的理由

  有什麼理由是會讓商標無效的?有哪些情形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哪些商標轉讓行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以下幾種情況轉讓行為無效:

  1、商標註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註冊商標有效期滿並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登出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註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註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註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徵,是確定註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商品聯絡起來。在註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併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商標證已取得但被宣告無效了是怎麼回事

         這個問題也許有很多人不是很理解,為什麼國家已經核准後又宣告無效這不是矛盾嗎?南京中知帶你做如下分析:

  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0條有關規定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或標誌、有礙於公共秩序、帶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用於商標註冊。第11條有關規定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反映商品特性不得用於商標註冊。侵犯他人在先權:

  ***1***著作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

  ***3***肖像權、姓名權

  ***4***商號權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1***馳名商標

  ***2***已使用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但未註冊

  ***3***地理標誌

  ***4***搶注他人商標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