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外籍人員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

  境內外交流頻繁化,越來越多的外籍個人在中國工作和提供勞務,,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聘請外籍人員代扣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與該外籍人員是直接簽訂的合同,應屬於勞務合同;如果企業通過其他公司簽訂的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而該外籍人員只是作為該公司的具體實施人,則該外籍人員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該外籍人員應按非居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請參照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四條獨立個人勞務規定: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如果該居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僅限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

  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拓寬稅務處理。

  綜合申報制度下,家庭支出可以扣除。那麼每個專案例如房貸的利息單據、保險公司的保單和發票、教育培訓部門開出的發票、贍養老人的這類支出憑證的出具,都會對稅務機關帶來如何判定費用發生真實性及準確性的難題。稅務部門若需要在每月申報時接收納稅人提供的大量紙質憑證,並且對資料進行稽核和分類保管,將極大加重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即使企業作為個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同樣也無法對員工提交的各類紙質憑證進行歸集甚至真實性的甄別。應考慮建立全國性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徵收的徵收管理平臺,將第三方的資料平臺例如商業銀行的核心運營系統、保險公司的保單系統、民政部門的資料系統等,以介面方式來將這些平臺推送的電子資料集中儲存或者呼叫,為納稅人的申報提供資料支撐,也為稅務機關的資料稽核和稅務檢查提供依據。

外籍自然人稅收管理  
對於外籍人員的個稅監管,更加要依靠大資料的支援才能有所進展。比如,廣東省稅務部門可以考慮在全省申報管理系統中,搭建不同的資料模型與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資訊化系統進行對接,定時或者每天採集由出入境資訊系統推送過來的外籍人員入境資訊,如入境時間,入境事由***工作/商務/旅遊***,境內服務單位等,進行對比、分析以及計算,找出重點關注的物件後,控制所關注的外籍人員出境等手段,來進行後續的監管。

  國際上採用綜合申報的國家地區如美國和香港的個稅申報都是定期預交年度匯繳的模式。其實,中國的稅務部門早在2006年開始就已經要求年所得超過12萬以上的納稅人每年三月份都要填報一份個稅申報表。這份申報表當中需要每個納稅人必須如實填報各收入所得類別的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補退稅額等。我們完全可以將其看作是將來個稅綜合申報的一個雛形。由此,以後個稅改革的納稅申報模式尤其是綜合申報,很有可能採用工資薪金定期預交,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申報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