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我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論文

  公平的前提是複雜的稅制,稅制越複雜,就越能達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複雜的稅制。這就需要很高的徵稅成本,對於國家和政府也是個不小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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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個人所得稅與我們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具有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而從我國目前的情形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卻甚是微弱。本文旨在分析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甚微的原因。

  [關鍵字] 個人所得稅 調節

      【論文正文】

小議我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我國,財政收入主要由稅、費、利、債四個板塊構成,而稅收由於其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佔據了財政收入的絕大部分比重。統汁資料表明,我國稅收收人佔財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過95%。可見,稅收對於我國乃至世界各國是多麼的重要。

  個人所得稅作為稅收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近幾年一度高達7%以上,儘管比重不高,但由於我國稅收收入總數龐大,從而個人所得稅的絕對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佔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所謂個人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徵稅物件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列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有以下幾點:

  1 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

  2 增強納稅意識,樹立義務觀念;

  3 擴大聚財渠道,增加財政收入。

  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徵以來,其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既體現了社會公平,又增加了財政收入,一舉兩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800元的起徵點已經越來越不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已經沒有多明顯的效果。反而出現了種種弊端,表現得最明顯的就是劫貧濟富,由於一般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那些高收入者卻可以通過收入分解等途徑少報漏報收入。於是,國家將個稅起徵點由800元調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過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提出全員全額管理概念與籽高收人者作為徵管重點等途徑,試圖更好地發揮個稅的作用。但是,我國的熱水依然面臨這樣一個現象,即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近年來,有關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經達到國際警戒線的報道屢見不鮮。那麼,是什麼導致了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起徵點過低

  中國曆經了30年的改革開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對於一般的民眾來說,已經是很容易就能夠達到的數字。同時,這個數字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人們的生活開支。在無法保障自身正常的開支的前提下,還要向國家繳納個稅,對人們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擊。

  二、監管不力

  這個監管不力,主要是針對富人的,前文已經提到,一般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那些高收入者卻可以通過收入分解等途徑少報漏報收入,這樣一來,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繳納幾乎等同於1500元收入的人的個稅。帶來的結果就是“富人越富,窮人難富”。

  三、稅率設計不合理

  目前起徵點為1500元/月,扣除標準1500元/月,不超過500元的,稅率5%;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這種稅率,對於高收入者來說,儘管收入減少的絕對量很大,但相對於低收入者來說,其繳納的個稅都能超過他人稅前收入,其帶來的結果與第二點的結果一樣,即“富人越富,窮人難富”。

  四、追求公平與徵稅成本存在著矛盾

  公平的前提是複雜的稅制,稅制越複雜,就越能達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複雜的稅制。這就需要很高的徵稅成本,對於國家和政府也是個不小的負擔。

  由此觀之,個稅改革勢在必行。那麼,如何才能對個稅稅制進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認為可以從調節收入分配效果不明顯的幾個原因上入手:

  1 提高起徵點。由於我個人對個稅沒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無法提出比較合理起徵點。但是1500元/月的起徵點是明顯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階層的收入來評判,1500元/月的收入兒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階層,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應按照當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階層的平均收入作為起徵點。

  2 加強監管。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富人的收入進行監管,儘可能地避免富人將其收入肢解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3 改革稅率。我認為比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對較低的人的個稅稅率,提高高收入者的個稅稅率,在不違背“多勞多得”原則的前提下,儘可能地縮小收入差距。這樣一來可以縮小收人差距,二來也不會打擊到高收入者的生產積極性。

  4 制定合理的稅制。在追求公平與徵稅成本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在控制徵稅成本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做到公平。

  5 加強宣傳和教育力度。儘可能地避免偷稅漏稅這種破壞公平的行為,加重對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偷稅漏稅數額越大,相應的受到的懲罰就越重。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這種大的社會背景下,我們應該努力地學習稅收知識,吸收國外一些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積極地改革稅制,讓個稅制度充分地發揮其調節作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參考文獻:

  [1]王國清朱明熙劉蓉國家稅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