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的分析論文

  有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對某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家庭中所有成員的收入作一個總體的衡量,更是困難重重。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的分析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 要】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度,工薪所得的費用扣除並沒有考慮人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來說,顯然不夠合理,應儘快將分類所得稅制改為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在扣除方面要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子女教育、贍人以及個人的住房貸款、醫療支出等因素。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職能就是收入的調節職能,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能夠從根本上體現並加強這一職能,筆者認為,實行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大勢所趨。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職能 家庭式 扣除標準

       【論文正文】

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的分析
 

  一 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現狀及問題

  稅收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徵和代扣代繳為主的制度。以便於徵管的角度看,這一設計無疑是較好的選擇,但因分類課徵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實踐中必然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的現象;代扣代繳對收入透明度較高的工薪階層簡便有效,而對主要靠隱形收入的高收入階層卻“力不從心”,漏徵率很高。這兩方面因素結合起來,稅收便呈現出“逆調節”的特徵。譬如2001 年我國徵收的660 億元個人所得稅中,43%是由工薪階層繳納的,而佔有社會財富絕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繳不足10%,再次,“個稅”起徵點設計未能體現其基本功能。基於財稅一般原理,稅收起徵點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體現著該種稅收的功能指向,就“個稅”而言,起徵點按低標準設計,可使該稅種成為“大眾稅”,按高標準設計,則成為“富人稅”。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社會保障條件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的背景下,“個稅”功能指向理當定位於“富人稅”。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調節的問題主要是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過於簡單,未區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和為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及家庭開支所發生的生計費用,也未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所引發的不同開支水平,以及通貨膨脹、醫療、教育、住戶等不同情況,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準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這對於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據目前我國的個稅制度,工薪所得的費用扣除並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等情況,結果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養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寬裕,但仍要繳個稅。而按照家庭來扣除個稅就比較公平,即家庭***申報***式個人所得稅制度。
 

  二 解決問題的方法: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度

  筆者認為,所謂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度是指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時間內取得的總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員的免徵額或扣除標準,以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徵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式。其特點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雙方為主體的家庭結構,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2***免徵額和扣除標準要考慮分類課徵的特點,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其免徵額是指目前我國個稅規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其扣除標準是指目前我國個稅規定可以扣除的財產原值及轉讓稅費等。
 

  三 家庭式個人所得稅案例分析

  案例一:杜先生在廣州某事業單位工作,妻子自從3 年前生孩子後就一直沒找到工作,而且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4 位老人現在均沒有退休金。這樣一來,7 口之家就他一個人在工作。按現在的申報方式,他月收入6500 元,要納稅610 元。每次領工資條時,看著被扣除的所得稅,杜先生說他心裡總不是滋味。“我那些單身同事,他們可以買房、買車,還可以經常旅遊,而我的工資幾乎不夠養家餬口,我們納稅卻一樣多,你說合理嗎?”如果按照“家庭申報”,他申報個稅時就要扣除6 位被贍養人、被撫養人和失業人的生活費,至少有幾千元,他繳納的個稅將少很多。

  案例二: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 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丈夫月收入3000 元,如果扣除1600 元的免徵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 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徵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

  由此可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體現了家庭負擔重的納稅人和家庭負擔輕的納稅人,稅負卻是相同的,即納稅能力不同而稅負相同,而案例二則體現了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卻是不同的,這些都與的橫向公平原則相牴觸,違背了稅法的基本原則。
 

  四 國外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借鑑

  發達國家個稅多以家庭課稅,比如在德國,徵稅的類別根據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滿18 歲、子女在27 歲以下但仍在上學的、由於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如生病***造成高額開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稅。法國則是將家庭人數作為納稅的引數,每個成年人家庭引數為1,每個孩子家庭引數為0.5,這樣,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家庭,引數就是2.5,依此類推,家庭人數及經濟狀況不同,其所繳納的所得稅也不同。而日本實施“所得稅控除制度”,對於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等,免徵所得稅。但以家庭為單位扣除個人所得稅的世界通用做法,在我國卻遭到地方部門的反對,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收個稅,統計起來將更復雜。實施“按家庭扣稅”有一個前提,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實性,這也是各界爭論較多的焦點。

  有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對某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家庭中所有成員的收入作一個總體的衡量,更是困難重重。即使在現在這種簡單的稅收制度條件下,仍然不能保證達到條件的人都能納稅,仍然有很多人通過各種手段偷稅漏稅。地方稅務部門以統計複雜為由拒絕以家庭為單位扣除個人所得稅,是明顯的懶政行為,是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你們的職責就是要對個人收入進行統計,不管是工資收入,還是其他所謂的隱形收入,都應由稅務部門進行完整的統計,該納稅的納稅。這樣,既體現了納稅的公平性,又有利於藏富於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 筆者建議

  第一,採用“以家庭申報繳納為主,個人為輔”的辦法;在課徵制度上,改“月徵”為“年徵”,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收益等經常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專案,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年終彙算多退少補;其他所得,仍然採用分類徵收的辦法。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稅務部門統計收入,按月計稅等方面的工作量。

  第二,目前來看,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徵個稅,還需要一段時間,但可以先搞試點,或者先試行“夫妻聯合申報”,在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家庭申報”。而且試點工作非常重要,我國已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一個家庭贍養4 個老人,甚至6 個、8 個老人的情況將越來越多,如果個稅完全不考慮家庭因素,就很難體現公平。通過試點可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進而逐步向全國推廣。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個人所得稅改革應該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個人所得稅的徵繳應該由個人申報轉向以家庭申報為主,這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制今後改革和發展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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