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論文

  個人所得稅,是稅收以不同的徵稅物件為分類標準劃分出的一個稅種。它對自然人的所得課稅。個人所得稅法,是指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選擇

  [摘要]文章以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未來改革方向作為核心研究問題,通過對比以個人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各自具有的優缺點,尋找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個稅納稅單位。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及對國內外已有先進經驗和成熟稅制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文章認為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

  1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選擇與比較:個人與家庭

  1.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

  隨著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不斷演變與發展以及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個人、家庭及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

  1.1.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就是把單獨的個體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僅就納稅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稅法允許扣除專案後的所得進行納稅申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只允許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此外,國際上採用這種制度的還有日本、丹麥、芬蘭、紐西蘭和加拿大等國家。其中,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較為成熟,在稅制設計和稅收徵管方面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日本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綜合所得稅制並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綜合,它同時以分類徵收為補充,即對納稅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進行綜合課徵,對特殊專案實行分類課徵。在費用扣除方面設計了成本扣除和生計扣除,不僅充分考慮了取得各項收入耗費的直接成本,同時也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差異。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稅原則和完善的稅前扣除機制不僅提高了稅收徵管效率、降低了徵納成本,同時也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和量能負擔原則。

  1.1.2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就是將家庭所有成員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應稅收入,減除稅法允許扣除專案後的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申報納稅。目前,國際上堅持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有法國、菲律賓等國家。以法國為例,法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聯合申報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法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家庭係數制,即給家庭中每個成員設定一個合理的係數值,一般成年人的係數為1,孩子的係數為0.5,然後用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總額除以家庭係數得到應稅收入。例如,在法國一對夫婦和1個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總額為45000元,該家庭中夫婦的家庭係數都為1,孩子的家庭係數為0.5,故該三口之家的家庭係數為2.5。因此,可計算出該家庭本月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額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納稅人的婚姻狀態和所撫養的子女數直接影響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高低。家庭人口數越多則家庭係數越大,在家庭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應稅收入越小,應納稅額也越少,這充分體現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

  1.1.3可供選擇的納稅單位

  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範圍內可以自主選擇一種納稅單位進行申報納稅,每種納稅單位都設計了與之相適應的稅率。這種制度的優點是,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的生活婚姻狀態選擇一種最優的納稅單位。目前,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採用的就是這種申報制度。在美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從戶主申報、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單獨申報、喪偶申報和單身申報這五種型別中選擇一種與自身家庭狀態相適應的課稅單位。例如,同樣是已婚夫妻,他們既可以選擇分別獨自申報納稅,也可以選擇合併收入後進行聯合申報納稅。這種可供選擇納稅單位的申報制度給納稅人提供了充分的籌劃空間,從而激發納稅人的自主納稅意識。當然,多種課稅單位的稅制設計使得美國稅制變得愈加複雜,大大提高了稅收徵管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從本質上來看,美國實行的可供選擇的課稅單位是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綜合,而且這種稅制設計過於複雜,徵管成本較高,我國尚且沒有實施這種稅收徵管模式的環境和條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這兩種稅收制度。

  1.2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優缺點

  1.2.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優點

  1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婚姻中性原則是指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不會對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產生影響,即課稅單位的確定不能給婚姻狀態不同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的稅負。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意味著每個人都只對自己取得的收入單獨進行申報納稅,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並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應納稅額。這種稅收制度充分體現了個人主義原則,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徵管簡便,便於稅源監控。

  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只涉及獨立個體的經濟行為,即在稅收徵管時,對家庭某一成員課稅不用考慮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便宜徵納雙方。同時,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源監控時,更容易獲取個人的收入資訊,從而便於對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所得進行源泉扣繳,防止稅源流失。

  1.2.2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缺點

  1未考慮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造成橫向不公平。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徵管模式雖然具有簡便、透明的特點,但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從而造成個稅徵收的橫向不公平。下文將以工資薪金為例,用例項說明當家庭總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員收入構成不同時,各個家庭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有什麼不同。從上表可直觀看出,在採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稅收徵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稅負越輕。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累進稅率,收入懸殊的家庭收入較高那方面臨的邊際稅率較高,稅收負擔較重。因此,這種徵收管理辦法可能會導致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款而改變自身的經濟行為,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2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

  我國現行採用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未考慮到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情況,很難體現納稅人的整體負擔水平。一個家庭的納稅能力除了與家庭收入總額直接相關外,還間接受到家庭構成因素的影響。如,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身體狀態、贍養人口的數量、生活支出情況等因素。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分類扣除,分類適用稅率的方式徵收稅款,並未設定對特殊專案的扣除與豁免,因此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尤其是對過高收入的調節、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發揮,有時甚至起著“逆調節”的作用。例如,甲乙兩人均為普通工薪階層,每月收入都為7000元,甲單身,幾乎沒有家庭責任;而乙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養,下有子女需要養育。在這種情況下,乙的生活負擔明顯比甲重得多,因此兩人的納稅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甲乙兩人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均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見大,我國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不公平現象。

  3夫妻雙方通過轉移收入逃避稅收。

  前文所述已經闡明在實行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徵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這樣一來,收入懸殊家庭的夫妻雙方就會想方設法對應納稅所得進行轉移和分散,拉近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以尋求較低的邊際稅率,從而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而我國現行的個人單獨納稅制度剛好給這類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機。

  1.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優缺點

  1.3.1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優點

  1富有橫向公平。

  家庭是一個基礎的經濟單元,家庭經濟負擔嚴重製約著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採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徵管模式能夠充分考慮到各個家庭的經濟負擔差異,公平地衡量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此外,只要一個家庭的收入總額不變,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間怎樣進行分配,整個家庭的稅收負擔就保持不變。這不僅充分考慮了家庭成員的收入構成和家庭負擔差異,還可以避免家庭成員之間通過資產或收入的分割轉移進行避稅,從而防止稅源流失。

  2符合稅收經濟效率原則。

  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是指政府徵稅應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執行。當個人所得稅採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徵管模式時,為了達到家庭經濟效率的最大化,夫妻雙方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家庭最有利的一種工作組合方式:夫妻雙方同時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聯合納稅相對於個人納稅能更好地使一個家庭的福利實現最大化,並且能達到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缺點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前文已經說明,當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較大時,家庭聯合納稅有利於減輕稅負;當夫妻收入差距較小時,家庭聯合納稅反而會加重稅負。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會給不同婚姻狀態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稅負,從而影響納稅人對待婚姻的態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2流動人口過多造成按家庭課稅成本太高。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斷髮展,外出務工的農村勞動力和選擇異地工作的都市白領越來越多,這使得我國勞動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動性越來越大。據統計,目前我國流動人口超過兩億人,這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型別,使得社會上產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夫妻分離等許多跨越空間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異地家庭每個成員的經濟狀況,不能及時獲取異地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資訊,不便於稅務機關對整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綜合統計。倘若採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徵管模式,會使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加重,同時也將大大增加稅收徵管成本。

  3難以掌握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

  怎樣對異地同一家庭人員的收入狀況資訊進行收集整理,一直是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由個人向家庭變革的最大技術問題。我國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戶分離”、“異地收入”現象,在採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徵管模式下,怎樣獲取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資訊並對其進行合併課稅,成為了最難跨越的技術障礙。此外,稅務機關目前尚未與銀行、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起資訊互通渠道,難以掌握納稅人真實的家庭財產記錄,特別是股息、利息、紅利等遊離於監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監督上的疏漏和稅源的大量流失。

  4現行分類稅制難以確定費用扣除總額。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課稅就意味著將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彙總在一起,然後扣除整個家庭必要的生計費用總額後對其統一課稅。然而,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是將納稅人的所有應納稅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質和特點劃分為不同型別,每一類的扣除標準都不盡相同。可以看出,在分類徵收模式下,難以綜合考慮整個家庭的費用扣除總額。並且,隨著現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會的不斷變遷,我國的家庭結構也在不斷隨之變化,逐漸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實行家庭聯合納稅就意味著要對不同結構的家庭加以分類,並制定出全新的與之相適應的費用扣除標準,這無疑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2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建議

  一方面,我國當前實行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徵管模式具有諸多弊端,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備受青睞的家庭聯合納稅申報制度雖然富有橫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行個稅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造成“扭曲”,因此單純的以家庭為納稅單位也不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最優選擇。綜上所述,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未來改革的主要方向。

  2.1採取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

  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意味著夫妻之間的收入要合併納稅,夫妻收入合併納稅後的總體稅負相對於夫妻雙方獨自納稅的稅負水平或升或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為了使家庭聯合納稅符合婚姻中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實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併申報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單獨計算徵稅,其他所得仍需彙總計算徵稅。臺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併申報第三項規定,“不論夫妻採用何種財產製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在合併申報制度實施初期,所得稅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應進行聯合申報納稅,然而在稅收實踐中逐漸發現聯合申報會產生較高的累進稅率,從而使夫妻合併納稅後的稅負水平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婚姻中性。因此臺灣當局對所得稅法進行修改,決定採用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併申報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併申報制度既具有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合併課稅的優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配偶間薪酬的累進稅負,儘量降低對婚姻的干預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綜合資訊平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交流

  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個能將納稅人家庭相關資訊有效地綜合起來的資訊平臺,也缺乏與金融機構、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合作交流及資訊共享。據證實,為了給家庭聯合納稅徵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資訊聯網工作已於2012年在我國政府部門的大力推進下全面啟動。此外,自1994年開始,歷經金稅一期、金稅二期和金稅三期工程建設,我國金稅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類系統”,最終將建成一個實現資訊互享、覆蓋範圍廣泛的現代化稅收管理資訊化系統。這種現代化的稅收管理系統通過建立一個統一的網路平臺,將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資訊實現互通,從而促進政府各部門間的資訊交流和共同協作。在這種資訊共享的管理環境下,稅務部門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時瞭解納稅人家庭情況的變動,從而有利於稅制設計,加強稅源監控,簡化稅收徵管工作。

  2.3簡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係數制

  家庭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稅收徵管時如何明確界定家庭的範圍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例如,家庭聯合納稅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對夫婦和子女的兩代之家還是多對夫婦和子女的幾世同堂大家庭。家庭範圍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課徵個人所得稅變得愈加難以操作和複雜化。根據《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4》,我國目前一共大概有4.3億戶家庭,家庭規模平均為3.02人。對比往年資料可知,我國家庭規模日趨小型化,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為我們選擇家庭作為納稅單位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這種趨勢下,稅務機關可選擇核心家庭作為根本課稅單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關係作為家庭的劃分標準。這樣,稅務部門在制定稅率時就以核心家庭為根本出發點,對於一個兩對夫婦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採取拆分方式。在簡化家庭概念的同時,我國還可引入法國的家庭係數制,即對家庭每個成員設定一個合理的係數值,然後用家庭係數去除家庭聯合申報納稅的那部分收入得到應稅收入。

  2.4建立混合計稅模式

  混合所得稅制又稱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顧名思義,是指對納稅人的一部分收入分類分項課稅,其餘部分收入加總合計課稅。混合所得稅制兼具了分類與綜合兩種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優點,未來會受到更多國家的推崇與採用。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具有便宜徵納雙方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分類分項扣除使得應稅類別越多的納稅人被允許的費用扣除總額越多,從而難以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綜合負稅能力,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而綜合所得稅制雖然最能反映納稅人的整體負稅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難度大。因此,結合當前國情,我國可借鑑日本個人所得稅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對納稅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綜合徵收,對特殊專案所得實行單獨計稅,如資本利得。在費用扣除方面,對取得的各項收入進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據家庭負擔狀況進行生計扣除。這種稅前扣除機制不僅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取得各項應稅收入耗費的必要成本,同時還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負擔的差異,符合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和公平稅負原則。

  3結論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不僅具有家庭聯合納稅的優點,同時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從理論上而言符合我國當前實際國情;從情感上而言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從操作上來看,不可否認目前尚存在著難以跨越的技術障礙,但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一再推託。當前國情下,我國尚不具備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的必要技術條件,但這不能成為我們止步不前的理由。個稅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其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達到“有錢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的目的,同時又不影響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恰好能滿足這一設想。因此,我們應主動創造條件,順應民意,使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併申報制度早日落實,成為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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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個人所得稅制現存問題與對策探討

  個人所得稅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國民眾、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目前的財政收入中佔有較大的比重,在經過多次調整之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所採取的徵收模式為分類制。

  1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以及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1個人所得稅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尚且存在較為明顯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由於貧富差距逐漸擴大而引起的民眾心理失衡。

  1.2現有稅制對費用扣除的規定不科學

  目前我國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制度是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對於居民所得稅的免徵額也是完全統一的,這樣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居民繳納費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卻並沒有實際考慮到納稅居民的個人實際情況以及不同地區之間消費水平的差異。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及實際負擔能力如贍養老人、養育子女、房貸等諸多方面的因素。

  1.3現有稅制實現分類制徵收模式不夠合理

  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對於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收入難以區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納稅不同的現象發生。例如王某是企業的設計人員每月工資、薪金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個人從事設計工資,每月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1-20%]×20%=1280元。兩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差935元。同樣的一個月勞動所得,卻由於我國費用扣除制度對工資、薪金收入和勞務報酬收入課徵辦法不同使李某多繳935元的稅款。

  1.4現有稅制無法充分貫徹立法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要緩解收入差距,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近幾年來,我國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現行稅制已經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反而造成了綜合收入多稅負輕,而經濟來源平均較低但是收入相對集中的人稅負重的現象。此外,現行稅制還在一定程度上為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1.5納稅制度存在不公平現象

  納稅不公平主要體現在納稅主體之間,按照現有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可以分為按月計徵和按年計徵,按年計徵的主要納稅物件有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特定的某些行業和薪資來源,這樣的徵稅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業或者個體經營者與普通企業員工的納稅差異,其次,稅務部門雖然對應繳納稅資的企業專案有著統一規定,但是在稅收的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很大差別。

  2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對策

  2.1改革課稅模式

  將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進行融合,將兩者進行統一應用,實現對不同性質稅款的合理收取。在當前的經濟轉型階段,個人所得稅制度會不斷隨著經濟發展進行調整,應用綜合稅與分類稅的混合制度進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絕偷稅漏稅、稅收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實現稅收管理水平與稅收環境的和諧統一。

  2.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

  扣除標準不能僅僅根據薪資水平與資金性質進行評價。眾所周知,我國地廣人多,因此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與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都各不相同。除去統一規定的免徵額,對於其他減免政策需要進行嚴謹系統的分析。

  2.3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向綜合制改進

  首先就需要採用不同稅率對納稅人的分項所得的徵收分類稅進行預先扣除,當納稅年度結束後,再由納稅人對全年各項綜合所得稅進行合併申報,同時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年度內已納稅金額進行清繳彙算。

  2.4加強公民納稅意識

  完善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加以推廣,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

  2.5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首先可以藉助先進的現代電子科學技術,通過與銀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資訊管理系統,實現全國範圍內的資源共享,避免由於資訊錯誤而造成稅收管理的負面影響。資訊管理系統需要對個人的收入來源、收入數量進行詳細的監控與核查,此外,還要對個人持有的不動產與流動資金進行定期登記核實,以實現對納稅人的財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