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非法學必背知識點

  法律碩士不同於法學碩士,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法律”是指職業領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性學位,是培養高層次的法律實踐專門人才的專業學位。下面是小編為你們準備的,希望能幫助你們。

  

  第一章 正當防衛

  1.簡述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1.概念: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2.成立條件 ①起因條件:存在具有社會危害、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不一定都是犯罪***。

  ★具體表現:1***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3***侵害現實存在4***侵害通常是人所實施。

  ★侵害行為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

  ②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侵害之時,不能是事前或事後防衛。

  ★不法侵害已經終止:1***不法侵害已經結束2***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3***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③物件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於第三者。

  ④主觀條件:主觀出於正當防衛目的,為使有關財產、人身、其他利益免受進行的侵害。

  ⑤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必要限度:1***客觀需要說2***基本適應說3***相當說***較合理***。

  3. .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①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且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過失。

  ②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應當減輕、免除處罰***與避險過當一致***。

  ★影響量刑因素:1***防衛目的2***過當程度3***罪過形式4***權益性質

  4. 無過當防衛權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簡述緊急避險概念與成立要件?

  1.概念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用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2.成立條件:起因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主觀條件、限制條件、限度條件。

  ①起因條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危險來源:1***人的危害行為2***自然災害3***動物侵襲4***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②時間條件:危險必須正在發生,即已經發生的危險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而尚未結束。

  ③物件條件:第三者合法權益,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較大的合法權益。

  ④主觀條件:主觀出於正當避險目的,為使有關財產、人身、其他利益免受進行的侵害。

  ⑤限制條件:除了損害第三者合法權益外,無其他方法保全另一較大合法權益。

  ⑥限度條件:緊急避險所造成損害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大於個人利益。

  ⑦特別限制條件: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否則追究法律責任***警察等***。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①避險過當: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客觀上實施了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行為,並造成了合法權益不應有的損害。

  ★主觀上對避險過當行為具有罪過,且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過失。

  ②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應當減輕、免除處罰***與正當防衛一致***。

  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異同?

  ***一*** 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相同點

  1. 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 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 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1. 危害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緊急避險中危害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人為的危害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二是自然災害;三是動物侵襲;四是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2. 行為物件不同。正當防衛的物件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的物件則必須是第三者。

  3. 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是出於必要,即使能夠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許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實施則要出於迫不得已,除了避險以外別無選擇。

  4. 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對第三者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只能小於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和種類

  1.管制及其適用?: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①對犯罪分子不予以關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可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罰方法:3月 ~ 2年 ,max:3年

  ★管制刑期從判決執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決執行前已羈押,羈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與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系同一行為,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可以減刑,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權利:如政治權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管制屆滿,公安機關向其所在單位、居住地群眾宣佈。

  2.拘役及其適用?

  短期剝奪罪犯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屬“短期自由刑”。

  ①剝奪罪犯的自由:將罪犯羈押於一定場所之中,剝奪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較短:1月 ~ 6月 ,max: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羈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減刑,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優於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 ~ 2日2***參加勞動者,可酌量發給報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執行場所:拘役所→監獄→看守所***在監獄、看守所執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