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最新內容***2***

  第十七條

  [警示說明]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以大於或等於3mm高度的字型單獨標註中文警示說明:

  ***一***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或者配料;

  ***二***開封后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的食品;

  ***三***可能導致某類人群有過敏反應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

  ***四***與食品混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及人身安全的非食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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