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籤管理規定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化妝品標籤管理,我司組織起草《化妝品標籤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化妝品標籤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化妝品標籤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衛生質量安全,進一步規範化妝品標籤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籤是指貼上、連線或印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和置於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書。

  第四條 化妝品標籤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化妝品標籤所標註內容應真實科學,清晰完整,易於辨認和閱讀。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 化妝品標籤所標註的產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內容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範疇。

  第七條 化妝品標籤應按要求標註相應的內容。

  一根據產品實際生產情況,一般情況下,在化妝品銷售包裝可視面標籤上應標註以下內容:

  1. 產品名稱;

  2. 生產企業名稱;

  3. 生產企業地址;

  4.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國產產品;

  5. 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6. 化妝品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7. 成分;

  8. 質量合格標記;

  9.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必要時,應註明使用方法和儲存條件。

  二對淨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應根據產品實際生產情況,在其可視面標籤上標註以下內容,其餘內容應標註在說明書或說明性材料中。

  1. 產品名稱;

  2. 生產企業名稱;

  3. 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4. 化妝品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5. 質量合格標記;

  6.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三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化妝品如贈品、非賣品等可視面標籤上應標註以下內容,其餘內容應標註在說明書或說明性材料中。

  1. 產品名稱;

  2. 生產企業名稱;

  3. 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4. 成分淨含量大於15g或15ml的;

  5. 化妝品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6. 質量合格標記;

  7.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四除本條上述規定必須標註內容外,化妝品生產企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標註其他資訊。

  第八條 國產產品及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籤內容,除註冊商標、境外企業地址和其他必須使用外文的資訊外所用文字應為規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繁體字及外文,但應拼寫正確。

  如果同時出現多種文字,化妝品同一可視面內規範漢字的字型不得小於對應的其它文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第九條 化妝品標籤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一適應症;

  二宣傳療效和醫療作用;

  三使用醫療術語;

  四虛假誇大宣傳;

  五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六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宣傳超出其含義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禁止標註的內容。

  第十條 在保證標籤所標註內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明確標註專案的形式合併標註相應的內容,合併的內容必須符合產品真實情況,易於理解,不得故意隱瞞需要標註的資訊。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在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產品,2012年12月1日起生產或進口的,其中文標籤應符合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