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範本推薦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好教職工出勤工作的管理,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員工的紀律觀念,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學校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學校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學校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日2次***。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本學校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八小時為標準;

  2、上午上班時間為:8:30——12:00;

  下午上班時間為:14:30——18:00。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上班5分鐘以後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5分鐘前離開,視為早退;超過1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學校領導批准可不按遲到早退等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主任以下人員***不含主任***請假一天的由主任批准,兩天至三天的由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長批准;主任、副校長請假由校長批准。所有請假

  人員都須在行政人事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在考勤卡上註明原因,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為規範教職工的教育教學行為,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教職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及其處理

  ***一***請假類別

  1.事假:因事確需由教職工本人親自處理者,可請事假。

  2.病假:因病不能堅持正常上班者,可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須持縣醫院診斷證明和相關資料方可准假。

  3.公假:因公外出辦事、開會或培訓等,可請公假。

  4.產假:持生育卡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男職工護理假為一週***;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懷孕在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假四周,七個月以上者給假六週;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治療且有醫院證明者,按病假處理。

  5.婚假:教職工結婚給假一週。

  6.喪假:凡直系親屬,即父母或配偶亡故者給公假1周,如假期滿需繼續請假者,按事假處理。

  ***二***批假許可權

  1.兩週以內請假由校長批准。

  2.兩週以上請假由教育局批准。

  3.會議請假由主持會議的相關領導批准。

  ***三***請假手續

  1.凡請假者必須填寫請假條,並按請假類別交驗相關證明,經批准後生效。

  2.有事必須提前履行請假手續,不許他人代為請假,因病或因緊急事故確屬來不及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託親屬及時代為履行請假手續,補假無效。

  3.請假批准後,必須將請假條交至辦公室,並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校,假期期滿後,須及時返校銷假。

  教職工出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職工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和勞動紀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學校所有教職工。

  二、考勤辦法

  全校教職工按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和《關於實行指紋考勤機考勤的通知》具體要求進行考勤。對於全年滿勤的教職工給予獎勵。

  三、違紀界定:

  教職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脫崗等。

  遲到、早退:未按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到達工作崗位,15分鐘以內為遲到,提前15分鐘以內下班視為早退;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3小時以內,不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視為曠工1天。

  曠工:未經同意或未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視為曠工。曠工3次記警告處分一次,警告處分兩次及以上按“吉人綜[2004]41號”檔案精神處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曠工1天,扣除當月考勤獎。

  脫崗:在工作時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脫崗。脫崗15分鐘以上,3小時以內,視為曠工半天;脫崗3小時以上,視為曠工1天。脫崗1次,按本人基本工資的1/22扣除。

  四、假期規定

  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

  1.病假:教職工病假必須有市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無有效證明按曠工處理;出據虛假證明加倍處罰。每月病假1天不扣,累計2天及以上的,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資的1/22扣除。

  2.事假:教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應從嚴控制,視不同情況給予一定時間的事假。事假1天,按本人基本工資的1/22扣除。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0天,超過天數按曠工處理。原則上當年未休公休假的應先請公休假,再請事假。

  3.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公休節假日時,可順延;

  ***2***年休假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再由分管領導、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方可休假。休假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3***實行寒暑假的人員,不實行年休假制度;

  ***4***當年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5***享受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休假。

  4.產假及其他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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