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適用勞務派遣是否恰當

  現在很多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作為單位的員工,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法官助理適用勞務派遣恰當嗎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官助理適用勞務派遣恰當分析

  法官助理,系司法改革後入額法官的“左膀右臂”,肩負著把法官從審判事務性工作解脫出來的、擔任著除開庭、出具裁判結果以外其他審判事務的司法重任;勞務派遣工,則系勞務公司派遣到法院的臨時聘用人員,勞動關係、社保關係、甚至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均與法院無關。

  審判權,或稱為司法管轄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專屬權力。《憲法》及《法院組織法》均規定,人民法院才是我國的專屬審判機關,審判權屬於法院。

  實行勞務派遣工,在法院內部必然產生編制內的法官助理與勞務用工的法官助理兩類人員,人員管理、工資報酬、就業福利、晉升空間,必然存在差異。對編制內的法官助理實行的公務員管理規定,而勞務派遣的法官助理,適用的則是《勞動合同》的規定。

  法官助理的性質

  法官助理,官方最初定義來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高階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審判員工作進行試點”。2003年11月份,最高法院公佈《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具體列舉了法官助理的十二項職責。2004年9月,最高法院釋出《關於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確定在全國18個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

  2015年9月,最高法院釋出實施《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具體列舉了法官助理的七項職責,標誌著法官助理作為司法改革後人民法院的正式人員定崗定責。

  根據司法改革定型的職責規定,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指導、指派下,協助法官審查訴訟材料,組織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辦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鑑定評估,研究案件法律適用、草擬法律文書,接待當事人來訪等輔助性工作。從以上工作性質看,法官助理既對內也對外處理司法事務,實質上行使的是一部分審判權的職能。

  法官助理的人員來源上,《人民法院報》“司法改革熱點問答”專欄在《如何推進審判輔助人員制度改革》中提到,“法官助理作為法官的重要來源,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人員為主,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通過加大法官助理招錄力度、未入額的法官和符合條件的書記員轉任法官助理等方式,加強法官助理配備工作,不足部分採取接收法律院校實習生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等方式解決。”其中,並沒有勞務派遣工擔任法官助理一說。

  勞務派遣工的含義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是由派遣機構***法律上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法律上稱為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用工單位則需是向用人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勞務派遣工,通俗講,就是你與勞務公司簽有勞務合同,你是該勞務公司的勞務工,你被該勞務公司派到用工單位***如人民法院***參加勞務,你的勞動關係、勞資糾紛均是與勞務公司發生關係,典型的“僱人不用人,用人不僱人”。

  工作崗位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報酬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大量企業存在“勞務派遣工”用工形式,也深受用人單位厚愛,為何?這一用工形式不僅可以幫企業規避很多勞動法上的義務,例如,職工發生工傷、責任事故,可以將工傷責任、事故處理推給勞務公司;而且能加強企業對勞動者的管理,職工稍有不如意,就可以把職工退還勞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