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就被辭退正常嗎

    工作是人生一段重要的路程,一些朋友在試用期的時候也會遇到被辭退的情況,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試用期請病假辭退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用!

  試用期病假辭退的情況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請病假,如果勞動者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住院證明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除非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請病假員工的實務分析,用人單位一出勤率作為錄用條件

  有些用人單位會設定試用期出勤率作為錄用條件,一旦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病假或者事假超過一定天數,出勤時間達不到設定的出勤率,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於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並無相應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其目的在於給勞資雙方一個進一步考察和選擇的機會,幫助用人單位以最低的成本風險爭取優秀勞動者的加入,將勞動關係建立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對勞動者的崗位要求需要通過勞動合同實際的履行來綜合判斷,如實際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這也是試用期制度設定的目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設定相應的錄用條件,包括要求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出勤天數,屬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畢竟,試用期期限是有限的,用人單位只有通過勞動者的正常出勤才能綜合判斷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如果勞動者動輒就請假缺勤,根本無法充分“試用”,顯然不符合法律設定試用期的初衷。

  當然,實務中需注意,勞動者正常享受的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帶薪年休假不影響出勤率。另外,還得考慮出勤率設定比例的合理性,比如2個月試用期內要求出勤率達到99%,可能合理性存在問題,這個得由裁判者結合試用期的期限、實際案情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