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和被辭退的區別

  工作難為,作為職場一員,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很多,今天小編為你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主動辭職,需要提交辭職報告,並用於社保停保。

  2、解聘,是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公司開出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檔案,這也是用於停止社保的材料。被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為工作年度 x 月工資 + 1月工資。社保處可以查詢出離職原因,如果不通過社保,可以憑公司開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書,來證明。

  一、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勞動者無條件“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違法的“即時辭職”。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此類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開除、解僱勞動者,一般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向跳槽,選擇辭職最為省事和省心。

  兩種不同的離職方式會造成不同的影響。

  據瞭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並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瞭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

  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因此,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