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備考指導之肖像權例項分析

  在政法幹警考試中,民法學涉及的內容較多,前期通過對基礎知識的鞏固,考生已經能夠對相關的題目進行分析。在分析具體題目的時候,一定要與知識點進行對照,發現正確選項之所以正確的原因,分析錯誤選項之所以錯誤的原因。這樣才能舉一反三,觸類旁通。下面,專家通過一道題目,對民法學中的肖像權進行細緻分析。

  【例項】

  下列情況中,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是

  A.某教師將拍攝的路人特寫鏡頭作為教學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將他人相片用於商店櫥窗的裝飾

  C.某男為發洩心中不滿將前妻照片置於馬桶下

  D.某記者將有領導人蔘加的會場拍攝後用於新聞報道

  【參考答案】D。解析:C項中的某商人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時候,一是未經其同意,二是其裝飾商店櫥窗是為了宣傳,從而營利,符合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他人肖像。綜合這兩點,可以斷定構成其害肖像權。公民肖像權守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A項未構成侵害肖像權,雖然拍攝的路人特寫鏡頭,但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教學***的需要製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徵得公民同意。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

  C項中的某男雖未經其前妻同意,但是放置於馬桶之下,並沒有營利為目的,也未將前妻的肖像進行展出、傳播、複製、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所以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D項是為了宣傳報道而製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徵得公民同意。也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補充說明】

  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肖像權為公民的形象標誌,與姓名一樣是標明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徵,直接關係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在藝術作品中再現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使用其肖像。

  肖像權的內容有:

  1.形象再現權,即公民享有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來再現自己形象的專有權,通常表現為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公民有權自己擁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製作、取得其肖像,並有禁止他人侮辱、損毀其形象的權利。

  2.肖像使用權,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將其肖像進行展出、傳播、複製、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紙張、書籍、報刊、網路等載體中使用其肖像。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需要具備兩個構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權未經其同意;其二,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

  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也有一定的限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者為了宣傳報道而製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徵得公民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公民肖像權守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