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備考之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與特徵

  民法是政法幹警考試的重點科目,考生們要掌握於心。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所以總結民法學的重點內容,做到有側重的複習,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專家將民法學的重點知識進行系列講解,本篇主要內容是民法學中關於債的內容。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亡後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相同內容的扶養協議。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徵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就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遺贈方和扶養方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2.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的雙重屬性。扶養人應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財產的贈與在遺贈人死亡後才能發生效力。

  3.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扶養人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4.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應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然後才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實戰演練】

  甲妻病故,膝下無子女,養子乙成年後常年在外地工作。甲與村委會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甲的生養死葬由村委會負責,死後遺產歸村委會所有。後甲又自書一份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侄子丙。甲死後,乙就甲的財產與村委會以及丙發生爭議。對此,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甲的遺產應歸村委會所有

  B.甲所立遺囑應予以撤銷

  C.村委會、乙和丙共同分割遺產,村委會可適當多分

  D.村委會和丙平分遺產,乙無權分得任何遺產

  【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繼承法第31條、《繼承法意見》第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囑扶養協議,同時又立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