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權的城市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中國將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全國人大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立法法是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中國現行立法法自2000年頒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分別於2014年8月和12月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一審和二審。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目前全國設區的市284個,按照現行立法法規定,享有地方立法權的有49個,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235個。

  根據草案說明,既要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以適應地方的實際需要,又要相應明確其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範圍,避免重複立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同時,明確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有49個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同時,考慮到設區的市數量較多,地區差異較大,這一工作需要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予以推進,修正案草案規定,由省、自治區的人大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並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應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的規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基礎上,建議相應賦予自治州人大及其會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

  根據草案說明,這次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後,需要考慮是否對幾個不設區的地級市賦予地方立法權的問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屬地級市,但不設區。按照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精神,建議在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同時,賦予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和甘肅省嘉峪關市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立法權對地方的重要性

  佛山異地務工人員融合、勞資糾紛、城市拆遷、市容改造、環境汙染,村***居***集體經濟問題日益凸顯。

  “過去對這些問題,有的通過信訪調解,發揮地方組織力量,也有的是通過滿足‘部分人’經濟利益去解決。但有些問題,單純通過信訪,有可能出現以訪代法的問題;單純通過經濟手段,可能會引起更多的糾紛、矛盾。解決基層社會矛盾,還是要回到法治的軌道,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化解社會矛盾至關重要,而且要把矛盾的化解與建立完善制度結合起來,形成長效機制,才能根除頑疾、標本兼治。”佛山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有關負責人說,問題癥結在於地方立法權上。

  為鐵腕治汙,佛山近些年立足頂層設計,出臺了一系列最嚴格的環境保護考核辦法和責任追究辦法,如《佛山市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佛山市開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排汙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山市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實施暫行辦法》等一系列制度,通過綜合運用掛牌督辦等剛性機制來督促約束行政官員,率先在廣東省設立“環保警察”,全面啟動42條重點河湧的一河一策治理,推進截汙治汙、飲水工程等389項治汙工程建設,還實行了重點河湧的湧長責任制。

  但由於沒有地方立法權,這些制度只能以“紅標頭檔案”的形式出現。一些行政層面的環保規章制度,如處理“黃標車”、“黑煙車”、泥頭車和處罰違法排汙企業等,不一定有地方法律的依據,但又必須大力推進,這也帶來了行政處罰標準模糊、於法無據等弊端。為獲得地方立法權,佛山爭取多年,被當地人笑稱為“十年追夢”。

  有法學專家認為,地方立法權主要用於推動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與刑事法律等關係不大,不能與國家法律和省級地方性法規等相牴觸,不能修改刑事以及海關、稅收、財政等法律,不能涉及國家制度,也不能改變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會提升環境質量、城市形象,由此還會派生出吸引人才和投資、加快經濟發展、提升城市競爭力等好處。

  就佛山而言,目前關於環境保護、產業升級等問題受到各界關注。如果佛山有地方立法權,就可以由市人大出臺相關法規,如規定清潔生產條件標準,以提高高汙染、高能耗企業進入門檻。”專家表示。

  記者瞭解到,佛山關於承接地方立法權的準備已部署落實,希望在“開閘”後成為第一批獲得。

  地方立法權較大的市的由來

  “較大的市”,“大”不是單純指人口多、面積大、GDP 高。從行政區劃的角度來說,憲法規定較大的市分為區和縣。立法法則是從地方立法權角度來考量,但是實際上兩者的內涵一致,都是指設區的市。

  較大的市的立法權,是伴隨著幾次地方組織法的修改及立法法的制定逐步形成的。

  1982 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考慮到一些較大的市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也需要根據本地方的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大會制定、公佈,並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1986 年修改地方組織

  法時,將省會市和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訂權”,修改為制定權,但需報省、自治區的人大會批准後施行。2000 年制定立法法時,又將較大的市的立法權擴大至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1984 年至1993 年,國務院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分四次批准了19 個設區的市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目前,在全國282 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 個,包括27 個省會市、18 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市在1997 年經全國人大批准為直轄市***以及4 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233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