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燈光使用有哪些規定

  ?對於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將被扣罰1分,所以請司機朋友們正確使用你的車燈。

  汽車燈光使用的規定:

  一、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二、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三、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四、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五、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六、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七、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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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位置燈。安裝在汽車前部和後部,表明行駛汽車的存在和車身寬度。

  ②制動燈。安裝在後部,表示行駛汽車減速或停車。

  ③轉向訊號燈。安裝在前部、後部和側部,表示汽車轉向。

  ④後霧燈。安裝在後部,用以改善霧、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汽車後部視見狀況。

  ⑤示廓燈。安裝在前部和後部,標誌汽車外廓。

  ⑥停車燈。安裝在側部,標誌停駛汽車的存在。

  訊號燈能使位於一定距離上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地辨認光訊號。與此有關的燈的引數有發光強度、發光面積、光束擴散角和光色等。為在具有黑暗背景的夜間容易識別光訊號,所以,對於只在夜間使用的訊號燈如位置燈、示廓燈和停車燈等,發光強度通常只在數坎德拉到數十坎德拉之間。對於晝夜使用的訊號燈如轉向訊號燈、制動燈等,其晝間要求的光強度一般高達數百坎德拉。為了使這類訊號燈在夜間工作時不產生眩光,除對最大發光強度作出限制外,有的還採用晝、夜兩種工況。對於大部分是近距離感受的汽車訊號燈光,還必須考慮發光面積與規定發光強度之間的匹配,以防止亮度過大而造成眩目。大部分訊號燈的光束擴散角***10%最大光強度方向之間的夾角***,垂直方向不小於20°,水平方向不小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