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加班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職工加班,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事情,那加班費有什麼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法定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個人認為“新演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新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83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於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絡緊密。

  三、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21.75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絡緊密。

  四、 綜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資料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範。“新演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國家法定加班費計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最低工資包不包括加班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於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在該規定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早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得知,加班費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資裡面的。當然,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的最低工資的時候會參照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加班加點等共同計算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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