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復婚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會經歷復婚的階段,因此,在法律上,對復婚是有一定的條件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辦理復婚需要的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辦理復婚需要的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式離婚;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辦理復婚的程式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後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後,依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另外,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辦理復婚需要的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復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後,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係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係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係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復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