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婚姻成立包括的條件

  婚姻是否成立,是申請婚姻登記的前提。只有婚姻成立,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才算有效。那麼,在法律常識裡,婚姻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姻成立的條件

  1、 實質要件和形式條件。

  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 必備要件和禁止條件。

  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 公益要件和私益條件。

  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婚姻有效與婚姻成立的區別

  第一,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於有沒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與否則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著眼於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該婚姻不存在,當然更無“有效”與“無效”可言。

  其二,婚姻的成立與有效在構成要件上不同。

  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個:主體為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項:當事人結婚意思表示真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結婚障礙;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補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別是在可撤銷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後進行補正。比如,因受脅迫而結婚,婚後同意結婚或撤銷權的法定期間屆滿,該婚姻確定為有效婚姻。

  形式婚姻有的注意事項

  1、儘可能多的瞭解對方,找“門當戶對”的人結合,這樣可以最大可能避免雙方交往不下去時,一方經不住誘惑對結婚的初衷反悔。

  2、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3、為以後離婚做好準備,比如雙方簽訂協議,有些法律上無效的內容可以在雙方協議上體現,比如雙方自願結為形式婚姻等等,主要目的是對雙方無感情的一個證據儲存。

  4、可以書寫自己的遺囑,處理財產,應對雙方之間的繼承。

  5、父母的遺囑的書寫,可以提醒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