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規定

  很多人認為,只要是財產就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給子女,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當做遺產的。那麼,在法制常識裡,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卹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卹費,其性質並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於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範圍。

  遺產繼承的順序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夫妻遺產繼承權注意事項

  1.以婚姻關係為基礎。

  夫妻間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夫妻間繼承權的產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夫妻登記結婚後尚未同居或同居時間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繼承權應依法承認。認定是事實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非法同居、或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

  2.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對妻或妻對夫的遺產繼承權,寡婦帶產改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也應注意保護男方在繼承問題上的合法權益。

  3.先分割,後繼承。

  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別。當配偶一方死亡發生遺產繼承時,首先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然後再開始繼承。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繼承的只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遺產,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方個人的遺產進行繼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權益。

  4.離婚訴訟過程中的婚姻當事人不喪失配偶繼承權。

  離婚判決未生效,不影響夫妻繼承權。婚姻關係處於“非常情況”下的繼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死亡的,由於此時法院並未就離婚問題做出裁決,雙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時,他方享有繼承權。在法院已下達了裁決書,但尚未生效期間,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