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自動離職後果

  事業單位的福利待遇好,工資好是很多人擠破頭都想要進去的,但是有些人在事業單位工作裡卻不太開心,還做出了自動離職的行為。一旦做出了自動離職的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希望大家喜歡!

  

  嚴重的按照曠工處理,一般情況下按照辭職處理,離職後沒有經濟補償金,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還可以追究責任。但對於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來講,辭職和離職,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意義重大。

  第一,在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無論是辭職還是離職,都應該依照國家相關的組織人事制度的法定程式進行,否則,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或辦理無效。接收在編人員的單位也沒法辦理人員辭職後的調入新單位的手續。

  第二,辭職的含義

  企業公司的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國家機關具有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辭職,由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會批准。

  國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辭職,是指全民所有制在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辭去現所在單位的工作,與所在單位脫離了關係,然後調動至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去任職。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辭職,並不意味著失業,而是調出本部門本系統,然後到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任職。而且辭職要依照嚴格的程式辦理,國家人事部,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申請辭職的在編人員,要填寫國家人事部專用制式的辭職申請書,所在單位也要製作工資轉移證明。

  按國家人事部規定:接收單位出具調檔函,辭職調出單位出具轉出證明 ,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後,再出具回執給辭職調出單位。

  與辭職不同,離職的概念大致分為申請離職和自動離職兩大類。這裡主要講是申請離職,是指由於一定的原因,申請人向單位提出離開職務或崗位的要求,在離開崗位的事由消失後,再行回到原來的崗位或職務進行工作,當然也可以申請調動工作到其他單位。

  關於離職,關鍵要看離職的目的,離職幾個最主要的目的,有的是為處理家庭問題,有的是因照顧病人,或自己患病,有的是因為進修學習等等原因。如這些離崗的事由消除後,還可以繼續回崗工作或要求調動工作。

  如上,事業單位的工作機會得來不易,希望大家在工作中遇到不開心的事情,不要一時頭腦發熱衝動離職。

  自動離職一般沒有離職待遇

  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釋出《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