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在的城市裡,很多高樓在建設的時候,都會應用到採光權。那麼,在法律上,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侵犯相鄰方的通風、採光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採光的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層窗戶時間不低於1小時為標準,高層居住建築的山牆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應該不小於13米。

  司法實踐中,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如果不能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應堅持以賠償損失為主,以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為輔原則。對賠償損失方面,需要審判人員在解決問題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來處之,使雙方當事人雙贏。

  採光權常見的糾紛原因

  一是有的規劃部門或是審批規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採光權”,等到違章建築建成後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築,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於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裡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裡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後就溜之大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 “採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侵犯採光權賠償問題案例

  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兩家房地產公司因修建的兩幢電梯公寓影響了周邊住戶的採光權,付出了賠償400萬元的代價。住戶因採光權受到侵犯而獲得如此鉅額的賠償,在國內是比較少見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判決認為,湖北省監利縣一幢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戶居民的通風、採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採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權時止,侵害方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

  2006年7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原告棉花巷37戶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排程大樓由5層擴建至13層嚴重影響其室內採光為由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實際測量,先後有27戶被依法駁回;有8戶與供水排程大樓所有權單位達成和解協議;有兩戶因調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供水排程大樓所有權單位共支付了近80萬元的補償款。

  2007年6月,遼寧省遼河油田中級法院對一起採光權糾紛案件做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告住宅所在低層住宅樓與被告開發商新建高層住宅樓間距為35.5米,不符合技術規定的43米,導致原告購買房屋的正常採光受到影響。判定開發商賠償盤錦市居民許先生不能正常採光的損失2.5萬元。

  2008年9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一經濟適用房住戶狀告新建相鄰樓房影響採光的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陳先生房屋貶值損失13.9萬餘元及增加電費損失3萬元,合計17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