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介紹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那你知道採光權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採光權的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採光權的法律相關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簷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範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係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佈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佈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

 

  採光權規定

  通風、採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築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築物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判斷侵害相鄰人採光權的標準、賠償的標準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可見,涉及“採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案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針對百姓的“採光權”問題應儘快出臺一系列的“陽光政策”。首當其衝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劃、隨意建房的利慾薰心的房產開發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後,呼籲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為房屋買賣雙方對規劃問題上的資訊高度不對稱,開發商才有了矇騙購房者的充分餘地,導致開發商和規劃部門可以相互“協調”,隨意違反採光等規定,事後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採光權”才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據一些業內人士對採光權糾紛案件的調研分析,認為引發此類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規劃部門或是審批規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採光權”,等到違章建築建成後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築,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於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裡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裡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後就溜之大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 “採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近年來,因為採光權糾紛而訴諸公堂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三市民狀告城管局,打贏“採光權”官司——法院判決侵害方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長沙市一市民贏得“採光權”——法院以房屋面積作為賠償標準,受害方吳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獲得了7120.3元的“遮光”補償;江蘇省蘇州市一市民因“採光權”狀告市規劃部門而勝訴,但卻在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中敗訴,等等。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採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通風、採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定。《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設部頒佈《建築採光設計標準》;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專門就房屋建築部分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日,建設部發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按照該規範規定,舊區改造住宅日照標準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執行。

  在現行的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及建設部公佈的《條文說明》裡,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係數》序號20列出:瀋陽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為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採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汙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汙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築通則》規定:“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聯合釋出的G B50180-1993號《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也規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

  農村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在農村地區,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對於農村修建的房屋,同樣享有采光、通水權。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築規範: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

  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侵犯採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汙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汙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築通則》規定:“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聯合釋出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也規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