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物流導論精品筆記***2***


  第二章 國際物流與國際貿易  第一節
  一、國際貿易分類
  1、按照貨物流向不同分類:進口貿易、出口貿易與過境貿易。
  2、按照進出口劃分標準分類:總貿易與專門貿易。
  總貿易是以進出國境為標準,專門貿易是以關境為標準,過境貿易不列入專門貿易。
  3、按照商品形態與內容分類: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服務貿易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4、按照有無第三國參與分類:直接貿易、間接貿易與轉口貿易。
  5、按照國際貿易運輸方式分類: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和郵購貿易。
  二、國際物流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1、國際貿易是國際物流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條件。
  2、國際貿易促進物流國際化。
  3、國際貿易對國際物流提出新要求。
  1)質量要求
  2)效率要求
  3)安全要求
  4)經濟要求
  總之,發展國際物流是發展國際貿易的必要條件,發展國際貿易是發展國際物流的前提。國際物流必須適應國際貿易的結構和商品流通形式的變革,向國際物流合理化方向發展。
  第二節
  三、國際貿易方式
  (一)包銷
  1、概念: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將某種商品或某類商品在某一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單獨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
  2、優點和缺點
  優點:可以調動包銷人的積極性;鞏固和擴大市場;避免自相競爭。
  缺點:使用不當會造成出口經營受約束;可能會出現“包而不銷”或包銷人對委託人的依賴;包銷人實力過強,可能會操縱市場。
  (二)代理
  1、概念: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授權,代表委託人與第三者訂立合同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2、特點:1)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買賣關係,本身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人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佣金。
  3、種類:1)總代理:允許從事一些非商業性活動;可指派分代理,分享佣金。
  2)獨家代理:允許委託人直接與買主交易,但一般情況仍需支付代理佣金。
  3)佣金代理:委託人可直接與買主交易且無須支付代理佣金。
  4、代理協議中的一些重要內容:非競爭性條款。
  (三)寄售
  1、概念:委託人(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受託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銷售,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2、特點: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市場,然後由代銷人銷售,是典型的憑實物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係,而非買賣關係。代銷人只能依照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在出售前的所有權歸貨主。
  3)寄售貨物在出售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3、優點和缺點:優點
  1)寄售貨物在出售前所有權歸寄售人所有,銷售處理和價格大權仍歸寄售人掌握,有利於隨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實物買賣。貨主可與買主直接見面,有利於促進成交。
  3)代銷人不負擔風險和費用,一般由寄售人墊資,不佔用資金,能夠調動其經營積極性。
  缺點
  1)出口方承擔的風險較高、費用較大,不利於資金週轉。
  2)貨款收回較慢,一旦代銷人不守協議,可能會出現貨、款兩空的危險。
  (四)招標與投標
  1、概念:招標是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單,提出有關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有關的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的行為。
  投標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國際公告或招標單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2、型別及方式:1)國際競爭性招標:做法有公開招標(屬於無限競爭性招標)和選擇性招標(也叫邀請招標,屬於有限競爭性招標)兩種。
  2)談判招標:也叫議標,屬於非公開、非競爭性招標。
  3)兩段招標:一般採取先公開、後選擇。
  3、招、投標基本程式:1)招標前準備工作。
  a 釋出招標公告(國際慣例是在招標前兩日發出)
  b 資格預審
  c 編制標書
  2)投標
  a 投標前準備工作:分析標書是核心問題。
  b 編制投標檔案和提供保函:一般保證金為投標金額的10%左右,可提供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c 遞送投標檔案。
  3)開標、評標和決標
  4)中標籤約
  4、拒絕投標的一般情況:1)最低標價大大超過國際市場的平均水平。
  2)所有投標書內容均與招標要求不符。
  3)在國際競爭性招標時,投標人太少。
  (五)拍賣
  1、概念:由專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委託,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2、一般程式:準備、看貨、出價成交和付款交貨。
  3、種類:增價拍賣、減價拍賣、密封遞價拍賣。
  (六)期貨
  1、概念:是眾多買主和賣主在商品交易場所,按照一定規則用喊叫並藉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激烈競爭達成交易的一種貿易方式。
  2、特點:
  1)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接受實際貨物。
  2)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得簽訂合同之日和履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3)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編制的標準期貨合同,並且只能根據交易所規定的商品種類和標準進行交易。
  4)期貨交易的交易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
  5)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和結算。
  3、進行套期保值應注意的問題:1)確定目標利潤和目標價格,必須注意“基差”和“基差”的計算。
  2)進行套期保值之前必須做好價格趨勢的預測和計算。
  3)必須弄清期貨合同上的說明,如交割數量、期限、地點、過程等。
  4)嚴格遵守“均等相對”原則。
  (七)對銷
  1、易貨貿易:直接易貨和綜合易貨。
  2、互購:又稱平等貿易,是對銷貿易的主要方式。
  3、產品回購:此法多見於裝置交易。
  補償貿易: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裝置、機器、技術或原材料,不用現匯支付,而用向對方回銷上述進口裝置或原材料所生產的產品、其他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價款,分期攤還。
  (利用國外信貸購置裝置,回銷產品或勞務償還貸款,也屬於補償貿易方式)
  補償貿易方式:直接產品補償、其他產品補償和勞務補償。
  進行補償貿易應注意的問題:1)必須做好可行性研究,立項時要慎重考慮。
  2)合理計算貸款的成本和安排償還期。要考慮利率的高低、貨幣是軟幣還是硬幣、裝置價格的高低。
  3)正確處理補償貿易與正常出口的關係。應不影響正常出口貿易。
  4、轉手貿易。
  5、抵消貿易:常見於軍火貿易或飛機一類的大型裝置貿易。
  (八)對外加工裝配
  1、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屬於勞務貿易的範疇。
  2、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與進料加工的本質區別(北京2006年10月 論述題)
  1)進料加工是指利用外匯,購進國外的原材料、輔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裝置和勞動力加工成成品後銷往國外市場。經營者以買主的身份與國外企業簽訂購買原材料的合同,又以賣主的身份簽訂成品出口合同,兩個合同體現兩筆交易,兩筆交易都體現以所有權為轉移的貨物買賣。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純屬提供勞務為特徵的交易。
  2)在進料加工中,原材料的提供者和成品的購買者沒有必然聯絡。
  加工裝配業務原材料或配件的提供者同時也是成品的承受人。
  3)進料加工中,我國企業從事進出***動,賺取的是以外匯表示的附加值,進料加工要承擔銷售和價格上的風險。
  加工裝配只獲得勞務費,且不承擔銷售和價格風險。
  3、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作用
  對於承接方:1)克服本國生產能力有餘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增加外匯收入。
  2)開發勞動力資源,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
  3)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對於委託方:1)降低成本,可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2)有利於委託方所在國的產業結構調整。
  4、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成交方式
  1)由外貿公司和從事加工業務的工廠聯合對外簽訂合同。工廠負責原料進口、加工裝配和成品交貨,外貿公司負責結收工繳費。
  2)外貿公司單獨與外商簽訂合同,將外商提供的原料、零部件交由所聯絡的工廠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外貿公司負責交貨,結收工繳費。
  3)外貿公司代理工廠進行對外洽談,簽訂合同,工廠負責加工裝配和收取工繳費,外貿公司收取工廠佣金。
  4)有外貿經營權的工廠直接與外商簽訂合同,自行加工裝配和收取工繳費。
  5)南方一些地區成立了加工裝配服務公司,統一對外簽約、辦理報關出運、結收工繳費。
  5、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1)對外加工裝配與出口貿易相比是次要的,凡與出口貿易爭市場、爭客戶的業務儘量少搞或不搞。
  2)要講究經濟合算,注重經濟效益。
  3)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應提高國產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比重,逐步過渡到自營出口。
  4)努力提高勞動力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在質的方面取得競爭優勢。
  5)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嚴格稽核和海關對料件和成品的出入境監督,嚴禁以加工裝配為名,行走私、偷漏稅和套匯之實。
  第三節
  四、《2000通則》六種常用貿易術語阿

術語   中文意思   適用運輸方式   賣方責任   買方責任   術語解析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   海運及內河運輸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
付款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交付費用
3、
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4、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5、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若未按合同規定,船提前或延遲到達,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買方負責;
賣方在買方船按時到達時未能交貨,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賣方負擔;
賣方可為買方代辦租船,費用由買方出,租不到船不承擔責任  
CFR   成本加運費   海運及內河運輸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4、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1、
付款、交單、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交付費用
3、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4、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之前的費用和運費,但在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採用租船運輸方式,雙方要協商好裝卸搬運費用的分擔問題  
CIF   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   海運及內河運輸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4、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5、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1、
付款、交單、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賣方實際是CFR+保險,買方是CFR-保險;
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供了全套合格單據,買方要無條件付款,即使是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保險索賠由買方進行  
FCA   貨交承運人   任何運輸方式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1、
付款、交單、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辦理運輸、支付費用
4、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5、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交貨完成的情形:
1、
在賣方交貨地點,貨物裝上買方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的運輸工具
2、
在非賣方所在地的其他任何地點,貨在賣方運輸工具上,未卸貨即交由買方承運人或其他人或賣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控制  
CPT   運費付至   任何運輸方式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辦理運輸、支付運費
4、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1、
付款、交單、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4、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買方要及時辦理保險,風險劃分界限明確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   任何運輸方式    1、
交貨、移交單據
2、
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辦理運輸、支付運輸費
4、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5、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1、
付款、交單、提貨
2、
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支付費用
3、
承擔貨交承運人控制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賣方實際為買方代辦保險,一般辦理最低限度的險別,險額一般是合同價格加成10%投保,若買方另有要求,賣方予以辦理,但一般由買方另行加付  

  五、其他貿易術語

術語   中文意思   適用運輸方式   術語解析  
EXW   工廠交貨   任何運輸方式   賣方承擔責任、費用、風險最小的一種貿易術語;
賣方無須辦理出口清關和負責運輸工具,買方承擔受領貨物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瞭解出口國的政策,以便了解是否能夠辦理出口手續  
FAS   船邊交貨   《INCOTERMS》認為只適用水上運輸;《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認為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與北美一些國家交易且適用《INCOTERMS》時,應加註Vessel;
《2000通則》規定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  
DAF   邊境交貨   適用陸地邊界貿易的各種運輸方式   賣方在邊境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地點,在處於運輸工具上的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處置,貨物已辦理出口清關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
買方希望賣方承擔卸貨風險,則需在合同中註明;
指定邊境地點和交貨地點很重要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   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船上卸貨   DES是實際交貨,賣方要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並在船貨物交給買方,貨物在途中損壞或滅失,責任由賣方承擔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   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碼頭卸貨   《2000通則》規定由買方負責辦理清關手續和支付海關各種費用  
DDU   未完稅交貨   各種運輸方式   賣方承擔在進口國內指定地點交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但買方負責辦理清關;
預計在進口國海關結關困難則不宜採用  
DDP   完稅後交貨   各種運輸方式   賣方承擔責任、費用、風險最大的一種術語;
取得進口許可證難度較大則不宜採用  

  注:貿易術語共13種,分為4組
  E組:EXW
  F組:FOB、FCA、FAS
  C組:CFR、CIF、CPT、CIP
  D組:DAF、DES、DEQ、DDU、DDP
  第四節
  五、合同磋商的含義、方式、形式和內容
  1、含義:買賣雙方就買賣某種物資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求最後達成協議籤       訂合用的過程。一旦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方式:與客戶直接面談或通過信件、電報、電傳、網路等工具洽談。
  3、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行為形式。
  4、內容:個別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條件,其中個別交易條件是主要的、變動性大的。
  六、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式(北京2006年10月案例分析)
  1、詢盤
  是指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應商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和交易的可能性的行為。
  詢盤不是交易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詢盤的主要內容和目的是詢問價格、獲取樣本等,表達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等。
  2、發盤
  1、定義:買賣雙方的一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
  2、形式:大多是賣方發盤,少數由買方發盤(遞盤)。
  3、發盤構成條件
  《公約》(第14條第1款):“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或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1)發盤要有特定的受盤人
  a 受盤人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受盤人必須是特定的,不能是泛指的。
  2)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可以明確的採用相關術語表明,也可以默示的表明。
  3)交易條件必須十分明確
  4)送達受盤人
  《公約》(第15條):“發盤與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4、發盤的有效期
  1)明確規定有效期
  A 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B 規定一段接受期限:電報方式,以電報送到郵局時起算;
  信件方式,以信內載明發信日期起算,如果沒有以郵戳為準;
  電話等立即傳達方式,以到達受盤人時起算。
  注:有效期一般包括受盤人所在地假日,如遇有效期最後一天為假日可順至下一個營業日。
  2)不明確規定有效期。
  5、發盤的撤回與撤消
  1) 撤回是發盤未生效,發盤人將其取消;撤消是發盤已生效發盤人將其取消。
  2)《公約》(第15條第2款):“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3)《公約》(第16條)規定
  A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如果撤消的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發盤可以撤消。
  B 下列情況發盤不可撤消
  a 發盤中寫明瞭發盤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不可撤消的。
  b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切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6、發盤的失效
  1)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期
  注:未明確有效期的發盤,在合理期限內未被接受即失效。
  2)受盤人表示拒絕或還盤
  3)發盤人對發盤依法撤回或撤消
  4)法律的實施
  注: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或相關標的物毀損而失效。
  3、還盤
  受盤人對發盤人的還盤,實際上也是對原發盤人的發盤,雙方可經多次往復最終達成協議,訂立合同;
  受盤人還盤,發盤即失效,受盤人不能再接受原發盤,除非得到原發盤人的允許。
  4、接受
  1、含義: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做法。
  2、接受的構成要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注:除受盤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對發盤表示同意均不構成接受,無法律約束力,不能使合同成立。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或其他行為方式;
  《公約》(第18條第3款):“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根據當事人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如用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該接受於該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行為必須在上一款規定的期間內”。
  3)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
  4)接受通知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發盤的要求。
  如果發盤人未對接受傳遞方式做出規定,則受盤人可按發盤的傳遞方式或比其更快的傳遞方式傳達接受通知;接受通知要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發盤人。
  3、逾期接受
  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者未規定有效期限而超過合理時間才送達發盤人,即逾期接受或稱遲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不具法律效力。
  例外情況:a 雖然是逾期接受,但發盤人毫不遲延的通知受盤人,確認該接受有效。
  《公約》(第21條第1款):“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髮盤人”。
  b 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本能正常傳遞,卻因不正常的傳遞而延誤導致的逾期接受仍被認為是有效的,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表示此接受無效。
  《公約》(第21條第2款):“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4、接受的撤回
  《公約》規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於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七、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
  “貨、證、船、款”4個環節
  1、備貨
  2、催證、審證和改證
  催證:1)合同裝運期長,買方應在我方裝運期前一定期限內開證,我方應在通知對方預計裝運期時,催促對方按約定時間開證。
  2)根據我方備貨和船舶情況,如果有可能提前裝運時,也可以與對方商量,要求其提前開證。
  3)國外買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證,我方可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或催促對方開證,或限期對方開證,或在催證的同時保留索賠權。
  4)開證期限未到,但發現客戶資信不佳,或市場情況有變,也可催促對方開證。
  審證:銀行審證:1)政治性、政策性稽核
  2)資信情況稽核
  3)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限制性”條款和“保留”條件的稽核
  外貿公司審證
  改證
  3、租船、訂艙和裝運
  4、制單結匯
  1)收妥結匯: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貸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戶的通知書時,即按當時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2)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3)定期結匯:是指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賠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後主動將票款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